关于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xxxx管理秩序,严肃党纪政纪和xxxx管理的各项规定,规范对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理,确保xxxxx干部职工队伍稳定,促进xxxxx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有关规定以及xx的各项制度,结合xxxxx的各项规定和操作规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xxxxx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员工,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都按照本办法处理;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与xxxxx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 处分种类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解聘干部职务)、内部待岗。
第五条 违规违纪受处分后又故意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六条 一人同时犯有两种以上错误的,合并处理。按所犯数种错误应当受到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内部待岗处理的,即给予内部待岗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减轻处分:
1、主动交待错误的;
2、主动检举揭发同一事件其他当事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3、主动赔偿、挽回经济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经济损失的;
4、主动挽回不良影响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加重处分:
1、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2、抗拒、干扰、妨碍组织调查的;
3、串供或阻挠他人揭发问题、提供证据材料的;
4、包庇同一事件其他当事人或者强迫他人违规违纪的;
5、有其他情节需要加重处分的。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一个聘任期内(其他工作人员在同一工作岗位上),犯同类错误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加重处分。
第十条 凡属本办法处理范围内的行为,同一归口x纪委按照程序查处,对调离工作岗位(解聘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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