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镇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热水镇关营集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从根本上解决集镇交通不畅,脏、乱、差等问题,根据《宣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结合热水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镇人民政府设立镇容监察大队,负责集镇管理和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管工作。
二、集镇交易区内的居住单位、住户、经商户以及摆摊设点的经营户,必须按规定交纳卫生管理费、垃圾清运费,拒不交费者执法人员将强制取消摆摊经营资格。
三、监察大队依照规定,实施集镇综合治理,负责收取卫生管理费和相关费用,对卫生管理实施督查。
四、集镇管理范围
集镇规划范围以及老街。
五、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实用于热水集镇规划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二)本规定由镇容监察大队负责落实。
(三)集镇范围规划区内主要街道的保洁工作由监察大队负责;学校及镇直单位由各单位负责;沿街居民、各单位负责门前卫生、秩序、绿化“三包”任务。集市市场、各类摊点主要由监察大队管理,工商所负责处理相关问题。
(四)集镇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条例规定的集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违者由村镇建设管理所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改造、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处500—1000元罚款。
(五)集镇街道两旁经营店铺名称必须文明健康,书写规范,牌匾装饰美观大方。公共设施、户外广告、标牌、霓虹灯的设置标准由监察中队指定建设、安装,违者除责令拆除外,处以50—100元罚款。
(六)严禁在集镇主要街道建筑物上擅自搭建雨棚、货棚,封闭的阳台或吊挂物品,影响镇容,违者除限期拆除外,处20元罚款。
(七)禁止在集镇街道和公共场地随意堆放杂物,搭建建筑物或其他
集镇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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