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励暂行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劳酬相当,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全员的工作热情,促进全员爱岗敬业,奋发进取,廉洁勤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激励是给予一定的政治、经济和福利待遇。
第三条 激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激励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激励的种类和条件
第五条 本局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相应的政治待遇:
(一)工作认真踏实,积极要求进步,主动向党组织靠拢的,优先发展入党;
(二)工作能力强,作风民主,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才能,业绩突出、群众公认、领导认可,具有中层干部任职职级的,优先安排担任中层干部职务;
(三)工作业绩突出、群众评价度高、达到一定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并且通过科员职级考试的一般公务员,给予享受科员职级;
(四)工作能力强,分管工作连续三年在市局或县局目标考核中获得名次,以及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报功或推荐授予荣誉称号,举办典型事迹报告会或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予以宣传报道;
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励暂行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励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劳酬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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