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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221

某某矿务集团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为强化依法治教,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管理,根据《某某省义务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生入学

1、小学实行6 周岁入学,一般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2、小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测试和选拔。初中新生凭《小学毕业证书》或《小学修业证书》报名入学。

3、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一律建在户口所在地。对于长期居住在矿区而户籍在非施教区的矿工子女,新生入学时可以建立学籍,并在学生电子档案生源中注明“流动人口”。

4、新生(含转入学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核对该生户籍姓名。在小学、初中段,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必须使用同一姓名,中途不得更改,确需更名的,应在新生入学一月内依法办理更名手续。在确认各项内容无误,

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即为学生身份证号码。本省内转学、借读等均不改变学籍号。

二、转学

1、转学条件:

(1)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

(2)在本市内户口及家庭住址跨区迁移。

(3)集团公司职工因工作、生活变动等原因其子女需转学的。

(4)集团公司或办学单位招聘的职工子女以及在矿区经商、务工人员的子女。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

2、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住址迁移证明、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或经商、务工证明,到迁入学校和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同意接收证明。

(2)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住址、迁移或工作调动证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签章,出具转学证明及学生电子档案,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

(3)报教育中心审批。

(4)学生持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某某矿务集团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为强化依法治教,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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