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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民游行示威暂行条例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221

(1987年9月23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7年9月23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依法维护公民游行、示威的权利。

公民行使游行、示威权利,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三条 凡要在本市城乡道路、公共场所和水上举行游行、示威的,必须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应由组织者持本人身份证件,于五日前到游行、示威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办理;跨区、县的到市公安机关办理。

申报登记的事项有:组织者的姓名、职业和住址,游行、示

上海市公民游行示威暂行条例

(1987年9月23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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