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民游行示威暂行条例
(1987年9月23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7年9月23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依法维护公民游行、示威的权利。
公民行使游行、示威权利,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三条 凡要在本市城乡道路、公共场所和水上举行游行、示威的,必须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应由组织者持本人身份证件,于五日前到游行、示威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办理;跨区、县的到市公安机关办理。
申报登记的事项有:组织者的姓名、职业和住址,游行、示
上海市公民游行示威暂行条例
(1987年9月23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7...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