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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常委会与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221

区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联系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区人大常委会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之间的联系,密切配合,协调工作,提高效率,更好地发挥国家机关的作用,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关于举行人大常委会会议

1、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其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的主要形式,具有高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常委会会议一经通过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即具有法律效力。

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视其内容,分别交由“一府两院”贯彻执行。贯彻执行情况需适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每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室和有关工作委员会整理后交“一府两院”办理,“一府两院”应向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报告办理的情况。

2、举行常委会会议时,“一府两院”的主要领导人列席会议,根据议题报告工作,并参加会议的全过程。

3、常委会会议议题,一般按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进行。“一府两院”如遇重大事项或人事任免事项需要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决定的,也可以提出建议议题,经主任会议审定,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会议议题,必须是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

4、“一府两院”提请审议的报告,应经政府常务会议、院长或检察长会议讨论决定,或由“一府两院”的主管领导审阅签署,于会议10天前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凡需要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须分别经政府常务会议、法院审判委员会、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研究通过,再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5、常委会会议进行质询时,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到会,接受质询,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答复问题。书面答复应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关于相互列席会议

1、区人大常委会传达全国、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精神,讨论上级立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草案

区人大常委会与

区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联系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区人大常委会与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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