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XX年第6号令)、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皖人发〔XX〕2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山市市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政〔XX〕5号)、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市直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2011〕108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我区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区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及其他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公开招聘。
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人员结构范围内进行,并按照年度招聘计划执行。
二、编报招聘计划
每年年底前,需招聘工作人员的事业单位须将本单位性质、编制限额和人员结构、空缺岗位,以及本年度拟招聘的岗位、专业、人数和相应的资格条件等通过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事局,区人事局汇总、编制年度区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计划,报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招聘对象
招聘对象应符合区事业单位招聘条件,其中招聘的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特殊岗位除外。
以下人员,招聘单位报区人事局审核,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且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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