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整合措施
一、目标任务
(一)坚决依法关闭和停止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政策、违法勘查开发的开采矿山和勘查项目。以及不具备安生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破坏浪费资源的开采矿山。
(二)淘汰开采规模小、资源利用率低、开采技术和装备水平落后、环保设施薄弱的开采矿山。
(三)对布局不合理的勘查项目和开发矿山实施重组兼并。通过推进资源开发整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实现矿业的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进一步推进整合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结合国家产业规划、政策和行业条件。鼓励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增强产业竞争力。
(二)坚持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安全生产相统一。综合考虑各种效益。
(三)坚持一个法人主体和“三统一”列入整合开采矿区鼓励以优并差、以大并小。开采矿区必须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开采”
(四)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以规划为依据。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
三、整合范围
(一)整合矿种。建筑石料、建筑用石英砂以及其他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影响的矿种。
(二)采矿权整合范围。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开发秩序混乱、矛盾突出、纠纷不断的矿区;开采主体众多、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矿区内布局不合理、矿权设置不符合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矿山;已完成名义上的整合,实质上未整合的矿山;采选加工脱节、挖矿卖矿的水泥灰岩等工业原料类矿山;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
(三)整合的重点矿区。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小矿密集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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