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措施
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义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有力武器。近几年来,劳动保障监察是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大力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和劳动关系复杂化,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些地方和行业甚至呈上升趋势,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显得日益迫切。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强化措施,落实责任,优化环境,改进工作,充分运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手段,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
并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监察机构名称规范为支队(地市级)大队(县级)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具体机构、人员配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编办提出意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建立具有独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
配备监察执法专用车辆、通讯工具、电脑、摄像、照像、录音和办案所必需的办公设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集中承担。各地要切实解决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经费和监察执法条件问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的办公费、办案费、专项检查费、装备使用维护费以及人员经费、业务培训费应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建设。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质量和效率。
一般由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上岗资格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员通过考试录用。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经省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加强对监察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坚持定期培训,学习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要加强监察队伍勤政廉政建设,严守监察工作纪律,切实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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