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公路养护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我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长效机制。保障乡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乡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乡村公路条例》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国务院《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4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经依法验收合格,本办法所称乡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有关机构批准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三条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县市为主、镇村配合、保障畅通的原则,做到建养并重、有路必养”确保乡村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筹集和落实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并在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下,做好本村村道建设和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林业、水利、规划等部门按职责做好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村公路养护分为乡村公路养护工程和乡村公路日常养护。
乡村公路的养护工程是指乡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是指乡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乡村公路养护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乡村公路正常养护。
第七条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地区的乡村公路养护实施细则;
(二)负责编制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会同财政部门审核上报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年度计划,并做好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三)监督公路管理部门做好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
(四)负责组织乡村公路普查工作;
(五)指导、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职责:
(一)具体承担所属县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二)编制管养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水毁、塌方工程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三)负责提供对乡(镇)乡村公路养护人员的技术指导、安全作业与业务培训;
(四)负责组织养护工程市场招投标。贯彻“管养分离”原则,逐步推向市场;
(五)维护路产路权。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明确机构及人员。落实并监督、检查、指导村级组织做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绿化护管及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
(二)负责管养公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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