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环境保护暂行规定
一、在本公司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含外来施工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适用本规定。
二、公司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总经理为主任,企管副经理、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任副主任,公司环保办主任、化肥分厂厂长、热电分厂厂长,甲醛分厂厂长、技改办主任任成员。常设机构为环保办,环保办监督、检查全公司环境治理工作,协助各单位解决污染问题,搞好、日常工作的检查和落实。
三、公司环保办公室对全公司环境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同时,规定公司内部各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导污染治理工作。
四、对治理污染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环保办报公司批准后给予奖励。
五、各分厂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责任人的环保领导小组(报公司环保办备案),化肥、热电、甲醛三分厂要明确一名副职为环保负责人;各车间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环保责任人,车间要明确一名环保负责人。各单位环保负责人要经常与公司环保办联系,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单位一把手就是本单位环保第一责任人,无论本单位发生任何(包括非人为)环保事故,都要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把事故大小、事故原因、处理意见、整改措施如实上报公司环保办。否则,与个人职务,经济利益、荣誉挂钩,隐瞒不报者,一旦查出,加重处理。
七、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无论经理办公会、生产调度会、班前班后会,工作总结会都要把环境保护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一样放在首位,不断进行总结、布置、检查和落实。
当生产与环保发生冲突时,生产服从与环保。
八、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有关规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照章办事。
九、严格各项操作规程和工艺指标。凡是人为造成或者通过管理可控制没做到而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出现一例,从严处理
某公司环境保护暂行规定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