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团委学生会干部考核条例
团委和学生会作为学院联系学生的重要基层组织,需要一批具有高度自我约束力和责任感的学生干部。为进一步提高学生干部在同学中的威信,提高学生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效率,奖励先进,督促落后,特制定本条例。
一、工作量化考核细则
基本分为70分。根据各部的具体情况进行加分或扣分,作后考核总计分为:基本分+考核分。团委学生会办公室负责考核分的日常记录和评分。
具体考核标准(个人日常考核项目)。
1、考勤
(1)例会主席团成员及各部部长务必到齐,准时出席。如有特殊情况,部长及常委必须向分团委书记请假并说明原因,事后请假或代请均以旷到处理。每次事假(公假不扣分)、病假扣1分/次(病假有相关证明的病假条者不扣分);无故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次;缺席扣3分/次。(注:缺席累计三次或因个人原因请假累计四次者无评优资格)。
(2)全勤者一学期加五分。
2、各部门在开展活动前必须提出申请以及活动计划,经主席团及分团委书记批准并交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实施。活动结束后应提交活动总结以及通讯稿,交至办公室存档。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的,该部门部长扣6分/次,副部长扣5分/次。
3、工作总结和计划
(2)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认真周全,按时上交者加2分/次
(3)稿件图片上交齐全,信息部门未按时上传扣2分/次
4、未及时传达落实校、院文件精神或未按时落实各项工作要求扣3分/次
6、作为学生干部应注意自己的形象,自觉遵守各项制度并接受同学监督,维护团委学生会的名誉。凡是表现不良被老师或同学投诉者,在正是场合,因个人原因使学院及团委学生会声誉受到影响者,扣5分/次。
7、奖励及处罚
承办全校性的活动主办部门加5分,协办部门加2分;
团委学生会干部无故不参加学院或学校活动者扣2分/次;
各部门在代表学院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及评比当中,如主观原因列为最后一名,分管主席团成员扣3
学院团委学生会干部考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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