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灾扶贫搬迁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避灾扶贫搬迁规范管理,推进全市避灾扶贫搬迁工作规范化,全面提升避灾扶贫搬迁工作水平,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建房资金筹措方案和陕南移民搬迁工程有限公司运行机制的通知》和《进一步做好陕南陕北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立足市情实际,结合相关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从落实生命至上、避灾优先的安全工程,改善生存条件、加快脱贫致富的扶贫工程,保护自然环境、推进和谐发展的生态工程,实现住有所居、提升生活质量的安居工程,促进人口聚集、推进城镇化的先导工程的战略高度,不断深化对避灾扶贫搬迁工作的认识,科学定位,统筹安排,高点规划,推动避灾扶贫搬迁工作向 “建设管理项目化、搬迁群众主体化、搬迁规划体系化、建设主体市场化、购房关系合同化、质量监管全程化”转变,全面提升避灾扶贫搬迁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做好避灾扶贫搬迁工作,要坚持四条原则:1.坚持把避灾扶贫搬迁工程作为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有力抓手,注重与统筹城乡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一体的人口布局、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的有机衔接,为实现搬迁得出、稳得住、能就业、快致富目标奠定坚实基础,助推农业人口就近就地城镇化。
2.坚持集中安置为主,政府主导,县级统筹,科学规划,企业运作;实行市县统筹谋划,一盘棋部署,一体化布局,分年度实施。
3.坚持安全至上、节约集约、适度规模、抓大缩小、基础配套、长治久安,统筹市域、县域搬迁布局规划,鼓励搬迁对象进城入镇住社区,推进跨区域安置。
4.坚持因户施策,工作到人,实行以户定建、以户定业、以户定扶,确保搬迁群众住的称心、服务跟进、增收有门。第四条 避灾扶贫搬迁要紧紧围绕提速度、强管理、重配套等重点,抓住关键环节,着力抓好落实。
第二章 对象认定
第五条 搬迁对象类型。凡符合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扶贫、生态或工程移民(符合搬迁条件)五种类型之一的农村群众,即可确定为避灾扶贫搬迁对象。搬迁对象依照类型分别由县区发改、国土、水利、扶贫和民政等主管部门审定。
第七条 审核程序。按照本人申请--村张榜公示、向群众反馈确认后上报--镇政府初审、张榜公示向村组反馈后汇总上报--县区张榜公示、向下反馈实施的“三上三下、三级公示、三榜定案”审批程序,张榜公示期为7 天,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避灾户、危居贫困户、特困户是搬迁安置的重点对象,要按照“避灾户优先、危困户倾斜、特困户交钥匙”的要求,区分轻重缓急,确定搬迁方式和搬迁时序,实施有序的梯次搬迁。对避灾户要优先实施搬迁。危居贫困户搬迁要采取政策倾斜、干部包抓等办法加大支持,加快搬迁。特困户主要采取“交钥匙工程”,即由政府负责建设50 平方米左右的房屋,供特困户无偿居住,周转使用,产权归公。对五保和孤寡老人等特困户还可以通过入住敬老院(敬老院安置不能超过当年特困户安置总任务数的40%)、调剂闲置房、能人托养等方式进行妥善安置。避灾户、危居户和特困户安置户数每年不低于总搬迁任务的30%、20%和10%。
第九条 鼓励搬迁群众进城入镇,跨县区、跨镇办、跨村组集中安置。对跨县区进入集中安置社区的,迁出县区只负责对象资格审查认定,完善相关资料,其他工作由迁入地负责,搬迁任务计入迁入地。跨县区搬迁一律由农户向迁入地申请,由迁入地汇总后报市搬迁办通知迁出地进行资格审查和资料完善,由市搬迁办将相关资料、手续转入迁入地。对没有进入集中安置社区的,由迁出县区按迁出市外政策兑付。
第十条 分散安置必须是经过统一规划,完成地灾、洪灾评估等前置审批手续,选择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较好的区域,重点用于进城入镇、特困户安置以及中心村庄整治和传统村庄的保护,以多户联建为主,杜绝新的单庄独户,避免复制传统农村,堵塞各项管理漏洞。每年分散安置户数不超过总搬迁任务的15%。
第十一条 搬迁对象分户以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为准。对2011 年以后符合分户条件且在公安部门办理分户户籍的搬迁对象,可以按新户籍享受搬迁安置政策。
第十二条 对干部、职工或城镇人员家属(父母、配偶、子女)是农村户口且符合搬迁类型的,可以享受搬迁安置政策。
第十三条 坚持实行以户定建,搬迁群众全程参与,增强搬迁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搬迁安置对象的主体地位,保障其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参与权。
第三章 规划设计
第十四条 规划选址
1.避灾扶贫搬迁社区建设选址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层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避开各类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向城镇、干线公路、中心村、川道、产业聚集区靠近。
2.将避灾扶贫搬迁与区域内市政建设、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敬老院、重大工程建设搬迁安置等结合起来,做到以户定房,以人定建,平衡供求关系。
3.避灾扶贫搬迁规划选址必须进行地质、洪涝灾害评估及环境影响评价。对分散安置和100 户以下集中安置小区,地质、洪涝灾害及环境影响评估评价由县区移民搬迁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踏勘后,进行综合论证,并按规范出具结论性意见书。对100 户以上集中安置小区,由县区移民搬迁机构委托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书,县区住建、规划部门将其作为核发 选址意见书的前置要件。
第十五条 规划编制
1.从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高度,统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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