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会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学院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加强资金管理,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2、合理编制预算和决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3、科学配置学院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努力节约支出,防止国有资金流失;
5、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
6、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 财务管理体制主要是通过建立权责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制,使学院的财经工作和财务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条 学院的财务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统一核算,分级管理”。
第三章 财务管理组织
第一条 按照学院“统一领导,统一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全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主管财务副院长协助院长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学院重大经济事项由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二条 财务审计处是学院的唯一财务机构,在院长和主管财务副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三条 各部门财务管理工作实行“部门负责人”责任制,并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小组成员由部门负责人和负责日常财务收支的工作人员组成,财务管理小组成员一经确定一般不要随意调动。
第四章 财务工作职责
第一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财务收支工作的责任人,对本部门的财务管理负全面责任。
1、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学院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的日常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和与本部门职能有关的财经制度。
2、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组织本部门的经济活动、经费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
3、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所有收入必须纳入财务审计处统一管理,不得设立“小金库”。
4、部门负责人“一支笔”审批本部门各项经费支出。
5、保障、支持和监督本部门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6、保证本部门上报的各类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7、按照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对本部门的资产进行管理,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负责。
第二条日常财务收支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具体财务收支管理。
1、负责具体办理本部门的各项具体业务。
2、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执行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对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和向上级报告。
3、协助本部门负责人制定日常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和与本部门职能有关的财经制度。
4、业务上接受学院财务审计处的指导和检查,并及时与财务审计处进行核对工作。
5、正确反映本部门各项经济收支活动,保证会计核算及其资料的合法、真实、完整。
6、协助本单位负责人维护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
7、负责向有关部门、领导提供经费使用明细数据。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一条 学院实行预算管理制度。
第二条 预算编制原则:编制预算必须坚持“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原则。
第三条 预算编制方法:学院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学院预算年度招生计划、教育事业发展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编制收入预算时,既要考虑收入渠道的增减,又要尽量核实收入;编制支出预算时,在确保人员经费、教学经费和维持学院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支出。基建、设备购置和修缮要突出重点,逐年解决。
预算由院级预算和所属各部门预算组成,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四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各部门预算计划经本部门财经管理小组审议后报财务审计处。院级预算由学院财务审计处根据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院党委审议后通过,并由财务审计处负责监督和控制预算的执行。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一条 经费核定指导思想:创造宽松条件,打造品牌专业;确保正常教学,鼓励节约创收。
第二条 经费核定指导原则:
1、节约使用经费,若有结余,可留次年使用,但专款专用。
2、鼓励依法创收,净利润两年内自留使用,不再上缴学院。
3、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如有违纪,立即处罚。
第三条 经费管理具体办法:
财务审计处根据各单位的上报预算计划,结合学院的财力,提出预算建议方案,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财务审计处负责分解和下发当年预算指标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1、人员支出:
(!)工资标准、各种补贴等由财务审计处根据人事处提供职工人数(含合同制)统一管理。
(2)出勤奖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教工出勤情况,将发放明细于每月末报到人事处,结余归各部门留用。
2、日常公用支出:
(1)日常办公用品、水电费、取暖费、环卫费、维修费的支出由财务审计处根据后勤处提供的支出依据,按实际发生金额进行支付。
(2)车辆费、交通费、午餐、误餐的支出由财务审计处根据院办公室、后勤处提供的支出依据,按实际发生金额进行支付。
(3)办公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电话费、招待费、印刷费、教学经费(含聘用人员经费)、学生活动经费、学生实践实训经费、实训耗材费用等,(本文来自于范-文-先-生-网)根据服务对象和服务性质制定下发标准。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离退休费、住房补贴等支出由财务审计处统一管理。
第四条 经费核定标准:
第五条 经费支出项目必须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经费开支。不得超支使用经费,接近限额时,财务审计处将通知有关部门,达到限额时,财务审计处有权停止支付。年度结余的经费可转至下年使用,但必须专款专用。
第六条 各系、部的教学经费、讲课费的使用由教务处负责监控核实,有关管理细则请教务处另行制定。辅导员费用、学生活动经费的使用由学生处监控,相关管理细则请学生处另行制定。
第七条 各部门的经费支出项目应遵守增收节支原则,合理使用各项经费。如有部门经费以外的专项费用发生,必须填写“申请报告”到财务审计处审核,经主管财务院长审批后方可立项使用。
第七章 现金管理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现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不得以任何名义套取、挪用和坐支现金;
第三条 不得以“白条”抵库;
第四条 严格遵守我院现金结算起点(500元)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库存现金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六条 收入现金及时存送银行,不保留账外现金;
第七条 现金账登记及时,做到日清月结,账钱相符;
第八条 现金支票要认真填写,金额大写正确,印章要齐全;
第九条 不得编造用途或以支取差旅费、备用金名义套取现金;不得利用私人或其他单位账户支取现金;不得用公款转存储蓄;不得用转账方式通过银行、邮局汇兑、异地支取现金;不得用转账凭证换取现金。
第八章 支票管理
第一条 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的管理由财务审计处负责,指定出纳员专门负责,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
第二条 建立支票使用登记制度。登记的内容:支票号、使用日期、收款单位、用途、金额、领用人、经办人签字;收回已使用过的支票存根,作废的支票要及时核对注销。
第三条 支票在使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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