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暂付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暂付款是指在资金活动过程中,学校暂时垫付给单位或个人需事后及时办理结算报销的各种款项。为加强暂付款管理,严肃财经法规,完善内部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规则》、《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暂付款的借款人作为学校经济活动债务人,必须是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和研究生。学校不对本专科学生、临时工和非本校教职工借款。
第三条暂付款必须坚持"公款公用原则",只能用于支付预算计划内的经费及有经费来源的项目。借款须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假借名义,将款项挪作私用或他用。对以各种名义借款套取现金而挪作它用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究借款审批人及借款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提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暂付款的借款人为债务责任人,负责按时结账并承担借款过程中主要经济责任。借款审批人应监督款项的合理有效使用,并监督借款人按时报账或归还借款。
第五条各单位、部门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报计划财务处审批,可借取备用金,金额一般不超过2000元。
第六条严格执行"一事一借,一事一清,前欠不清,后款不借,无资金来源不借"的控制措施。在办理借款手续时,借款人应在借款凭证备注栏内注明还款期限。
第七条借款人须认真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一式三联借款凭证,借款凭证应如实填写借款部门、借款日期、借款理由、借款金额(大、小写),并由借款人签名,经借款审批人签字后,交计划财务处审核借款。
借款凭证中借款理由应与报销支出内容相符。借款金额大、小写应一致,不得涂改。
工程、修缮和采购项目预付款按合同规定付款。必须统一采购的,借款时需提供申购单或招标相关文件、中标通知书和合同文本等,否则不予支付预付款。
凡借支差旅费(含开会、调查、考察、培训等)的,应在"备注"栏注明出差时间、地点、人
大学暂付款管理暂行规定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