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教练员考核办法
为加强驾校管理,增加办学效益,保证培训质量,提高教练待遇,实行绩效挂钩,特制订本办法。
一、信誉考核
1.信誉考核实行记分制
2.记分办法如下:
(一)教练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每次记10分
(1)训练周期内,有一半及以上学员投诉并要求更换教练;
(2)因交通违章、肇事被公安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3)与学员打架斗殴及吵架;
(4)在训练或考试期间接受学员请客送礼、索要钱物;
(5)未经批准将教练车交非教练人员从事教练工作或驾驶;
(6)转借或涂改教员准教证;
(7)被公安部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8)教练与准教证准教车型不符;
(9)出车前未进行行车安全检视造成机械故障而引起交通事故;
(10)在训练过程中与学员进行赌博;
(11)发生交通违章、事故后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
(12)学员在学习驾驶时因教练员未采取必要的制止措施或措施不当而造成一般或重大交通责任事故;
(13)3年内驾驶交通事故、违章发生率连续两年居高不下;
(14)因违法犯罪被判刑。
(二)教练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每次记5分
(1)不按规定参加驾校组织的安全学习教育活动;
(2)不按规定参加运管机构组织的再教育学习;
(3)道路训练、场地训练擅离岗位;
(4)未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认真组织教学;
(5)在学员中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推销活动;
(6)道路训练期间,教练车上搭乘与教学无关的人员,带领没有《训练证》的学员训练;
(7)擅自改变道路训练路线进行驾驶教学;
(8)学员饮酒后训练不加制止;
(9)学员在学习驾驶中因教练员未采取必要的制
驾校教练员考核办法
为加强驾校管理,增加办学效益,保证培训质量,提高教练待遇,实行绩效挂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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