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林业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更好地保护全市森林资源,维护国土生态安全,预防和控制全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减少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省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下列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1重大破坏森林、林木事故:包括重大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和林木含幼树等事故;
2重大破坏林地、湿地事故:包括重大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湿地资源及生态系统等事故;
3重大破坏野生动植物事故:包括重大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或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伐采挖、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事故;
4重大林权争议引起破坏生态设施事故:包括重大林权争议引发群体性械斗、哄抢及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等事故。
1.4 工作原则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工作原则。
1.5 事故等级
根据突发性生态事故造成的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动 植物资源的破坏数量、发生区域、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将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警和发生分为:特、Ⅰ、Ⅱ共三级。特级预警颜色为橙色,Ⅰ级预警颜色为黄色,Ⅱ级预警颜色为红色。
1.5.1特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0000株以上的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
3非法改变重要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或跨省级行政区域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植物林业部分,造成物种灭绝的
5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备、设施,危及跨省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1.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毁坏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一5000立方米幼树50000-250000株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
3非法改变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危及物种生存的
5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跨市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1.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毁坏森林、林木数量达500一1000立方米幼树10000-50000株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200-500亩,其他林地500-1000亩的
3非法改变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对物种生存有较大影响的
5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区域性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全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由分管林业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林业的副秘书长和市林业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农牧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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