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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若干问题探讨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231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若干问题探讨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白秀平

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过近20年的不断改革,目前已基本实现了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的重大转变,形成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筹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框架,其意义和影响是深远的。但从进一步完善制度、增强功能的角度上讲,仍有几个较大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一、关于养老保险费征收主体的选择问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养老保险费一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征收,具体哪个部门征收由各省市人民政府确定。这样,就出现了两个征费主体的选择问题。

劳动保障部门征收的优势,一是作为综合管理劳动保障的职能部门,十几年的改革探索和实践工作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特别是在核定缴费基数方面已形成申报、核审、稽查等一套比较好的工作机制;二是核定缴费基数--征费--记录个人账户--按月记息--定期公布账户--计发退休待遇等整个环环紧扣的业务链,前后贯通,不会出现人为的工作脱节问题;三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执法监察、退休审批、工资管理、劳动关系转移、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等行政工作易于形成合力。缺点是征缴手段缺乏强制性,对有能力但拒不缴费的企业,没有直接有效的强制办法。尽管在行政手段上有代扣代缴、欠费企业领导不评先进、欠费加收滞纳金、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监察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办法,但代扣代缴只能靠企业、靠银行;强制执行只能靠法院;劳动保障部门依赖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量大,协调任务重。

税务部门征收的优势,一是权威性比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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