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如何处理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以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在城市由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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