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
《沈阳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颁布施行,企业多次制假售假、排污严重超标等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将受到10种方式联合惩戒,包括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拒绝贷款、对主要负责人限制高消费行为等。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沈阳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快来看看吧。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信用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严重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和区、县(市)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按照职责和权限具体执行本办法,依法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条 实施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依据的信用记录应当依法征集,并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市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记录为准。
第五条 按照本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企业失信信用信息分为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
提示信用信息是指由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可能对企业信用状况有负面影响、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的行为信息。
警示信用信息是指按照企业失信状况在负面影响或者违法违规性质上超过提示信用信息的行为信息。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记入企业提示信用信息: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警告、罚没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
(二)企业未通过法定的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
(三)企业生产或者销售的批次产品不符合产品标准和卫生标准、被依法检验定为不合格;
(四)企业未按照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履行合同;
(五)企业有制假售假行为;
(六)企业是税务非正常户、拖欠税款或者发票流失;
(七)企业逃废各类债务;
(八)企业拖欠水、电、气费;
(九)企业拖欠法定社保费、住房公积金;
(十)企业排污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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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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