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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2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条件,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取得《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配合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库。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全区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制证及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平台建设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申领、换证、补办行政执法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制作、发放。地(市)、县(区)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由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制作、发放,并将颁证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行政执法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证件式样制作、编号等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资格初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行政执法资格

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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