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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走私工作条例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231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反走私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长期以来由于制度缺失造成的市场流通领域贩私活动难以遏制的问题,有望在此新规中获得解决。下面就来和查字典范文网小编看看反走私工作条例吧。

反走私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惩治走私,规范反走私工作,维护进出口贸易秩序,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具有查缉走私职能的行政机关开展反走私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基本原则】反走私工作按照打防结合、权责一致、统筹协调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反走私工作机制。

第四条 【组织领导】国务院领导全国反走私工作,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国反走私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反走私工作,确定专门机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反走私工作。

第五条 【禁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走私、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以及为他人走私、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提供便利。

第六条 【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对反走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走私或者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行政机关应对协助查获走私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有功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监督和救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反走私职责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检举。收到检举的单位应当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反走私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 联合缉私

第八条 【海关查缉职责】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依据海关法履行查缉走私职责。

第九条 【非流通领域查缉职责】公安边防负责查缉边境沿海地区走私活动。

海警负责查缉海上走私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 【流通领域查缉职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缉流通领域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的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查缉流通领域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烟草专卖管理机关负责查缉流通领域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其他部门职责】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商务、税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反走私工作。

第十二条 【日常查缉】具有反走私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反走私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及时查处走私违法行为。

沿海、沿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非设关地走私严重区域建立巡防队伍,开展反走私巡查。

第十三条 【行使权力】海关、公安边防、海警、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烟草专卖管理等行

反走私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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