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政放权自查报告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推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型建设,根据《转发吐鲁番市进一步简政放权和清理行政审批事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吐市群组办法[**]55号),现就吐鲁番市国土资源局进一步简政放权和清理行政审批事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情况
我们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对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审批权进行了清理。除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和自治区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外,其他行政许可项目都已予以取消或调整。经清理合并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批项目
1、集体土地征收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2、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查。
设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查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4、农用地转用审查。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5、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六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四十六条。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6、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六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四十六条。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7、临时用地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8、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使用权抵押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政府令96号)。《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五条。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9、土地使用权登记(含划拨、转让、抵押)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和《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政府令96号)。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10、土地登记及土地证书工本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11、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土地登记规则》第六章“注销土地登记”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资函215号的有关规定精神。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12、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设定依据:国务院院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13、行政收费许可项目:
(1)划拨土地收入: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其他补偿费。
(2)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收入: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3)土地出让价款收入:土地出让总价款。
(4)补缴的土地价款收入:补缴的土地价款。
(5)土地复垦费收入:土地复垦费。
(6)土地闲置费收入:土地闲置费
(7)土地登记费收入:党政机关、团体的土地权属调查费;企业的土地权属调查费;事业单位的土地权属调查费;城镇居民的土地权属调查费;农村居民的土地权属调查费;开发利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
(8)地管理费收入:土地征迁管理费;非农业建设征拨未利用土地管理费;临时用地管理费-施工和勘探用地;临时用地管理费-经营性用地;临时用地管理费-其他临时用地。
(9)耕地开垦费收入:耕地开垦费。
(1
简政放权自查报告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