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
日前,青海省审议通过《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将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首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各项管理与保护工作今后将有法可依。以下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提供的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一起来看看吧。
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
(2017年6月2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三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活动,实现自然资源的持久保育和永续利用,保护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三江源国家公园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三江源国家公园的规划建设、资源保护、利用管理、社会参与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三江源国家公园由长江源(可可西里)、黄河源、澜沧江源三个园区构成,具体范围以国家批准公布的三江源国家公园总体规划为准。
第四条三江源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现全民共享、世代传承。
第五条三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社会参与、改善民生、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建立长江、黄河、澜沧江流域生态保护、生态补偿、技术协作和人才交流合作机制,积极推动流域省份支持三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和建设。
第七条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共同参与的资金筹措保障机制,三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等所需资金由省人民政府申请中央财政解决。
第八条建立健全三江源国家公园生态保护绩效考核制度,通过监测与评估,考核生态保护工作成效。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江源国家公园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三江源国家公园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文化,增强全民生态文明意识,促进三江源国家公园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三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的宣传报道,并加强舆论监督。
第十条对在三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三江源国家公园实行集中统一垂直管理。建立以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为主体、管理委员会为支撑、保护管理站为基点、辐射到村的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下设长江源(可可西里)、黄河源、澜沧江源园区国家公园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下设保护管理站。
第十三条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统一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园区国家公园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承担自然资源管理、生态保护、特许经营、社会参与和宣传推介等职责。
保护管理站承担有关生态管护工作职责。
本条例所称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园区国家公园管理委员会、保护管理站,以下统称为国家公园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三江源国家公园所在地州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推进辖区内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三江源国家公园所在地县人民政府负责行使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等职责。
三江源国家公园内乡镇人民政府同时履行国家公园保护管理站的职责。
三江源国家公园内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生态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三江源国家公园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涉及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保护的行政管理职责,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统一行使。
第十六条省和三江源国家公园所在地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文化新闻出版、林业、商务、科技、旅游、扶贫开发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统一行使国家公园内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国际国家重要湿地、水利风景区等各类保护地的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青海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未纳入三江源国家公园范围的区域,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依法加强保护管理。
第十九条三江源国家公园设立资源环境综合执法机构,履行资源环境综合执法职责,承担县域园区内外林业、国土、环境、草原监理、渔政、水资源、水土保持、河道管理等执法工作。
第二十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管护公益岗位制度,合理设置生态管护公益岗位,聘用国家公园内符合条件的居民为生态管护员。
生态管护员经培训持证上岗,协助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对生态环境进行日常巡护和保护,报告并制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监督禁牧减畜和草畜平衡执行情况。
实行管护补助与责任、考核与奖惩、劳动报酬与绩效奖励相结合的生态管护员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一条编制三江源国家公园规划应当遵循生态保护规律,重视三江源生态系统区域分布特点,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相衔接,实行多规合一。
第二十二条三江源国家公园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江源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三江源国家公园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组织编制三江源国家公园规划,应当通过座谈、论证、听证或者其他公开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的三江源国家公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五条三江源国家公园按照生态系统功能、保护目标和利用价值划分为核心保育区、生态保育修复区、传统利用区等不同功能区,实行差别化保护。
核心保育区以强化保护和自然恢复为主,保护好冰川雪山、河流湖泊、草地森林,提高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服务功能。
生态保育修复区以中低盖度草地的保护和修复为主,实施必要的人工干预保护和恢复措施,加强退化草地和沙化土地治理、水土流失防治、林地保护,实行严格的禁牧、休牧、轮牧,逐步实现草畜平衡。
传统利用区适度发展生态畜牧业,合理控制载畜量,保持草畜平衡。
第二十六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制定规划编制、系统保护、修复治理、生态监测、游憩体验、工程建设、公园管理及社区发展等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自然资源的系统保
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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