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云南省政府日前公布《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指出,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聘任机关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论证阶段,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洽谈阶段,应组织法律顾问参与,听取其法律意见。该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分享的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快来看看吧。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开展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定授权组织、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管法律顾问工作,处理法律事务。
政府部门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部门法律顾问机构,承担本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法律顾问机构应当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履行相关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提供履职保障,将法律顾问工作报酬和法律顾问机构工作经费等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以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律师和其他法律专家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第七条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法规;
(二)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三)具有较强的法律业务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专业影响力;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律师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未受过其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的惩戒处分。
法制机构人员和其他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 聘任法学专家、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向社会公开选聘,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考察遴选拟聘人选。公开选聘法律顾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顾问机构可以
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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