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昌吉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阿西木艾买提在发布会上称,这部《条例》是新疆乃至全国首部针对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也是依法治州、建设法治新疆的重要立法实践。以下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准备的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欢迎阅读。
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于2017年3月6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7年6月15日
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
(2017年3月6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促进和规范自治州全民公益活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互信、互助、互学,凝聚社会力量,传递社会关爱,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保障公益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全民参与公益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全民参与公益活动(以下简称公益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及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精神抚慰、情绪纾解、心理援助;
(七)法治与社会公德宣传、法律援助、社区服刑人员及刑释解矫人员的安置帮教;
(八)参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维稳工作和矛盾纠纷化解;
(九)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条 公益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非营利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常态化开展公益活动。鼓励人人公益,天天公益;鼓励关爱自然、关爱社会、关爱他人公益活动;鼓励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维护社会稳定的公益活动;鼓励和支持适应发展新需求的公益活动。
第六条 开展公益活动,应当讲求实效、利民惠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形式多样、便于参与。
提倡家庭公益、网络公益、社区公益、专业团队和专业人才开展公益活动。
鼓励在农牧区开展公益活动。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公益活动参与者,公益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公益活动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引导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组织协调、各部门配合实施、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活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公益活动的长效机制,合理安排公益活动资金。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品牌公益活动和品牌公益组织,发挥公益活动带头人和示范团队的引领带动作用。
第十条 自治州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
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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