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提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欢迎浏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7年5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维护生物多样性和区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卡山自然保护区),是以保护普氏野马、蒙古野驴、鹅喉羚等多种珍贵、濒危有蹄类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为主的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具体范围、界线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为准。
第三条卡山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实现自然保护、生态建设与区域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卡山自然保护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将卡山自然保护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第六条卡山自然保护区实行跨行政区域的统一管理体制。
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卡山自然保护区工作,其所属的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编制和实施卡山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
(三)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
(四)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及数据库,组织环境监测;
(五)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科学知识普及、宣传教育工作;
(六)负责护林防火、野生动物救护、疫源疫病监测和生态公益林保护等工作;
(七)负责野放的普氏野马保护管理工作;
(八)依法查处破坏自然资源、自然环境和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卡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州(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履行卡山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主体责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保护措施,支持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卡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畜牧、旅游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卡山自然保护区相关保护职责。
第八条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保护区所在地和毗邻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产业园区等有关单位,制订保护公约,建立联防保护机制,划定责任区,共同做好保护工作。
第九条卡山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社会治安秩序,并依法查处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卡山自然保护区的义务,对破坏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志愿者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卡山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结合卡山自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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