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清点档案心得体会报告(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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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清点档案心得体会报告一
一、本制度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以下简称事故档案),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二、事故档案管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处理程序,实行分系统、分级管理。
三、事故档案管理是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
全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四、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五、参加事故调查的其他单位可保存与其职能相关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制件。
六、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中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有:
(一)事故报告及领导批示;
(二)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批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
(三)事故抢险救援报告;
(四)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
(五)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等现场提取物的技术检测或鉴定报告以及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报告等;
(六)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七)伤亡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受伤人员伤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
(八)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
(九)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及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及技术图纸等;
(十)关于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
(十一)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
(十二)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
(十三)其他与事故调查有关的文件材料;
(十四)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
(十五)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
(十六)关于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相关单位的意见函;
(十七)关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
(十八)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七、事故档案整理应当以事故为单位进行分类组卷,组卷时应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 同一事故的非纸质文件材料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分别整理存放,并标注互见号。
八、归档文件质量要求:纸质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字迹清晰,签认手续完备;数字照片应打印纸质拷贝;录音、录像文件
包括数字文件)、电子文件应按要求确保内容真实可靠、长期可读。
九、文件材料向档案部门归档时,交接双方应按照归档文件材料移交目录对全部文件材料进
行清点、核对,对需要说明的事项应编写归档说明。移交清册一式二份,双方责任人签字后各保留一份。
十、擅自销毁事故文件材料、未及时归档,或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档案损毁、丢失或泄密的,
将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档案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有关清点档案心得体会报告二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机关档案包括:
(一)文书、科技(科研、基建、设备)、人事、会计档案;
(二)机关履行行业特有职责形成的专业档案;
(三)照片、录音、录像等音像档案;
(四)业务数据、公务电子邮件、网页信息、社交媒体档案;
(五)印章、题词、奖牌、奖章、证书、公务礼品等实物档案;
(六)其他档案。前款(一)(二)(三)项包含传统载体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机关全部档案构成一个全宗。机关隶属关系、名称发生变化但工作性质和主要业务范围未变化的,维持原全宗不变。机关应当建立并定期完善全宗卷。全宗卷应当包含全宗背景、档案状况、工作制度、管理记录等内容,编制要求按照《全宗卷规范》(da/t12)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机关档案管理应当做到收集齐全完整,整理规范有序,保管安全可靠,鉴定准确及时,利用简捷方便,开发实用有效。涉及国家秘密档案的管理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形成与收集
第二十六条 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形成归档文件材料。机关办公自动化和其他业务系统应当支持形成符合要求的归档文件材料。文件材料形成时,应当采用耐久、可靠、满足长期保存需求的记录载体和记录方式。归档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准确、系统,文件材料组件齐全、内容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机关文书或业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形成的归档文件材料,交本部门指定人员保管。下列文件材料应当纳入收集范围。机关在日常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归档文件材料;机关设立临时机构处理专项工作、处置突发事件、举办重要活动等形成的归档文件材料;机关承担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研课题等形成的归档文件材料;机关所属机构撤销形成的归档文件材料;机关向社会和个人征集的、与机关有关文件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 机关应当编制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施行。机关内部机构或工作职能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经重新审查同意后施行。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应当全面、系统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人事、会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从其专门规定。机关所属机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报机关审查同意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文书档案的收集范围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制定执行。会计、科研、基建档案收集范围应当分别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da/t2)、《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28)及《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照片档案的收集范围应当符合《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和《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规定。其他门类档案收集范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电子文件应当连同元数据一并收集。收集的元数据应当符合《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文书类电子文件元数据方案》(da/t46)、《照片类电子档案元数据方案》(da/t54)、《录音录像类电子档案元数据方案》(da/t63)等规定。
第三节 整理与归档
第三十一条 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制定统一的档案分类方案。不同门类、载体或形式的档案的分类方法应当协调呼应,便于档案的统一管理和利用。分类方案一经确定,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动。机关档案分类方案一般采用年度、机构(问题)、保管期限等分类项进行复式分类,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机关档案整理应当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逐步推进卷件融合
有关清点档案心得体会报告(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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