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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4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281

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篇一

热点背景: 7月17日上午,湖南临武县城管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南强镇莲塘村村民邓正加发生争执,邓正加倒地死亡。临武县委相关部门证实,17日上午确实发生小贩死亡事件,小贩在城管执法过程中死亡,具体死亡原因还在调查中。此外另有2名记者在采访此事过程中,被五六名城管用粗木棍殴打。打人的城管曾警告他们不要拍,“要拍就让你们死在这里”。(《京华时报》7月18日)考点分析:

一、问题及原因

临武县城管暴力执法反映出当前城管执法中长期存在的一些问题: 1.政府部门存在法律制度缺失和监管方面的问题。国家和政府部门对城管缺少相应的法律或法规的约束和规制;在出现问题以后,政府部门没有及时进行处理,监管工作不到位。

2.城管执法队员自身存在一些问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层差不齐,法律知识也业务知识相对缺乏;城管工作反复性较大,经常是反复清,清反复,时间一长,就会对工作失去兴趣,丧失信心,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违章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特权心理:执法队员执法时间长了就会觉得执法就是简单的处罚,自己头顶国徽,身穿制服,可以高高在上;不安心理:城管执法中常见的暴力抗法给城管队员心理上蒙上了一层阴影。

3.行政执法相对人存在的一些问题。部分执法对象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私开无证诊所,私设摊点,占道经营等行为的违法行为;部分执法对象素质不高,存在暴力抗法,不配合执法的现象。

二、影响或危害

1.国家的法律权威受到挑战,影响政府的形象,影响公务员的形象,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和谐社会的建设。

2.对执法部门来说,执法成本越来越高,暴力执法现象越来越多。3.对群众来说,对政府的不信任感增强。

三、对策总结

1.建立城管执法保障机制。为解决城管执法对自然人难执行和暴力抗法这一“难题”。可以建立城管执法公安保障机制,或者建立有公安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以保证执法成效。

2.提高城管队员的思想业务水平。加强队员的业务培训和政治思想教育,强化责任意识,培养他们从事城管工作的光荣感和使命感,使他们始终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与时俱进,不断学习,努力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法水平。城管队员执法时要做到依法执法、铁面无私,树立执法的威信。同时要做到人性化执法和文明执法,树立执法育民、执法为民的新形象。

3.对涌入的大批外来人员要加强管理。政府为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以及其他一些低收入人员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为满足市民消费需求,可以开设一些便民服务网点,廉价出租给这部分低收入人群,进行规范化管理。

4.加大城管宣传力度,通过多渠道的宣传,让市民充分认识城市管理的重要性,动员市民自觉参与到城市管理中去。

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篇二

在社会上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公安管坏人、工商管富人、城管管穷人”,城市管理的执法对象极大多数是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民以及孤、寡、残疾等弱势群体,他们大多从事着最简单的商品买卖活动,维系着最基本的生活,其艰难处境易博得市民的同情和谅解;加之部分违章者自身存在的陋习,使其对城市管理不理解、不支持、甚至抗法。执法中稍有不慎,执法人员便会成为众矢之的,引来路人围观、起哄。令执法人员进退两难。

在具体执法中,城管的大案要案很少,多数案件处罚数额较少,难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使违章者抗法有了可乘之机。城管执法部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维护的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被执法者常维护其个人利益。两者发生冲突时,有些当事人不是选择合法的解决问题的途径,而是不理智的选择了暴力抗法。被执法者普遍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低下。城管执法的对象往往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制观念也相对淡薄。他们往往认识不到其违章行为的严重性,以为自己没有违法,更没有构成犯罪,谁扣其东西就跟谁急。正是这种心理,使暴力抗法偶尔发生。特别是城管在执法过程中绝不能“动粗。”

所以,执法与行政相对人都需要加强法制观念。必须把依法行政的执法理念铭刻在心,必须“以人为本”,把尊重人、维护人的根本利益、促进人的全面进步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其次,执法时主要采用剥夺生产资料的方式强制停止经营,执法方式单一。个体劳动者经营主体资格、地点、时间,有经营权程序性瑕疵问题,可限期改正或补办手续解决,没有达到必须剥夺所有权合法的生产资料的严重程度。“查抄”的负面效果波及面广,影响市民日常生活,市民就近购物的市场需求,是难以遏制的。

再次,当场处罚、执行的商品、工具一般超过50元,“查抄”折算为罚款,实质是“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依法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执行。没有根据行政处罚法,告知和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普遍存在违法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倾向;同时违反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后处罚的规定,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权限,在程序上违法。

如何规范城管执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代表,南宁市工商业联合会副会长周小容认为,被查处的人确实有违章违规的行为,为了抵赖逃避处罚而出现抗法行为;另一方面,则是执法部门执法时态度生硬,甚至以罚代管,引起群众不满。执法部门应该是在依法的前提下,花大力气培养一个好的市场、好的环境,但现实中,一些执法部门却简单地以罚代管,有的部门的执法人员还出现“守株待兔”等罚款的现象。既然有等待的时间,何不像公安巡逻队员和联防队员,常常到管辖的地段走走,对那些确实是屡教不改的人也能起到威慑作用。对初犯者,作为管理人员则应该多教育、多宣传。只有以理服人的执法,才能得到群众的认可和支持,减少冲突的发生。

其实,周代表的愿望当然是好的,但城管暴力执法和市民暴力抗法事件的报道几乎每天都有,现已陷入暴力执法与暴力抗法的怪圈,成为了难以调和的老大难问题。所有暴力都是对法治原则和社会文明的粗暴破坏,迫切期待从根本上清除。

城管的职责范围十分广泛,几乎涵盖了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市容环境卫生、公用事业、城市节水、停车、城市绿化(主要公园除外)、工商行政管理中的无照经营、城市规划管理中的违法建筑、城市交通管理中的临时占道、施工现场(含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等百多项。但承担如此广泛职责的城管,却只具备劝说、暂扣物品和罚款等权力。如此权力实难承受如此广泛的职责,城管必然会使用一些超越权力之外的手段,而最终导致暴力执法与抗法事件发生。目前北京一些地方采取了由警察陪伴城管去执法的举措。

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篇三

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

当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已在全国如火如荼地铺开,但由于我国现行城市建设管理体制就大的框架而言,依然延续着计划经济下的运行模式,城市管理在行政体制上的独立主体地位尚未得到理顺,致使城市管理工作难以适应城市快速发展的需要。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再次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决心。为此,应当从阻碍发展的体制机制下手,对我国城市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设置、管理运行机制、管理技术手段等进行大胆改革创新。

一、从行政体制上确定城市管理的独立主体地位,把城管执法从大城建体系中分列出来,设立国家城市管理执法局

城市管理伴随着城市的产生而形成,并直接影响着城市的生存和发展。城市发展由规划建设为主到建管并重,再到管理经营为主,是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也是经济社会不断进步的过程。日愈加快的城市化进程,迫切要求城管执法工作形成独立体系。

(一)从国家层面把城市管理与城市建设有机分离是城市发展客观规律的迫切要求。城市组织系统包括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城市经营四大板块,其中规划与建设、管理与经营分别是两个有机结合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进程飞跃式发展,呈现出城市规模迅猛扩大、城市数量大量增加、城市人口结构多元化、城市载体功能复杂化、城市居民需求多样化、城市运行机制法制化等多元特征,对城管执法的需求也日趋增加。尽管城管执法的重要意义也已为大家众所周知,但城市管理与城市建设尚未站在同等的政治地位上。在国家政体结构上依然还是城市建设的附属品。可以说,多年来我国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之所以缺乏统一性、超脱性和前瞻性,根源是国家在行政管理关系上一直将城市管理列为“城建管理监察”范畴,没有作为独立主体给予考虑,致使城市管理成为大城建体系的隶属品。

(二)从行政体制上确定独立的主体地位是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管理对于城市建设的保障作用越来越重要,但国家至今竟然没有一个独立主体的专门管理机构,只是在建设部内部下设一个事业单位性质的城建监察办公室。由于没人“当家做主”,致使国务院从1997年开始在城市管理领域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到2002年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只好依赖法制和编办两个部门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也成为“国家不设委局、省里不设行政主管局”的“稀有”部门,改革形式也五花八门,缺乏统一管理性。面对日新月异的城市,如何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和创新运行机制,已成为摆在各级政府科学执政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我们认为,应当充分领会“十七大”精神,与时俱行进行改革创新,将城管执法工作从大城建体系中分列出来,设立国家城市管理执法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设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只有先框定好城市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置体系,才能破解城管执法立法难问题,从而通过立法的形式来解决好城管执法范围缺乏稳定性、职能定位缺乏明确性、执法手段缺乏法定赋予性、长期“借法执法”,以及执法规范、执法自律、执法保护、抗法处罚没有明确依据等系列的现实难题。

(三)从组织机构上划分城市管理独立主体地位有三种可供选择的组建模式。据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表明,我国对城市化管理的研究和实践至今虽然仅有20来年时间,但我国城市化水平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10年将达到40%,2020年将达到55%左右,城市管理在城市发展进程中的作用不言而喻。目前,我国城市化进程已促使城市管理从原来市容环境的专业性管理转型并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综合性管理,各地城管执法部门在实践中也强烈呼唤全国城管执法工作“一盘棋”。对于如何设置国家城市管理执法局,有三种组建模式可供选择:①一步到位模式。把国家城市管理执法局直接设立国务院内部,作为国务院的直属单位,为独立主体资格的国家二级部委局。②挂靠独立模式。把国家城市管理执法局挂靠设立在建设部内部,类似国家工商总局内设的国家商标局,定为副部级单位,工作相对独立,可以自己名义对外行文。③从属管理模式。把国家城市管理执法局直接设立在建设部内部,作为建设部的内设机构,定为司级单位,工作相对独立,可以自己名义对外行文。

(四)从实践需要上确定国家城市管理执法局的管理职能和机构

设置形式。①主要职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全国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负责全国城管执法工作的宏观协调、指导,负责收集、汇总全国城管执法工作情况,起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全国性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承办党中央和国务院交办的工作。②机构设置:办公厅(室)、综合管理司(处)、法制宣教司(处)、地方协调司(处)。其中,综合管理司(处)主要负责全国城管执法工作的调研、统计、汇总、上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性专项执法整治工作,负责制订全国城管执法工作的指导性计划;法制宣教司(处)主要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全国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负责全国城管执法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地方协调司(处)主要负责协调解决各地在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组织对全国各地城管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从破除体制性障碍入手,优先解决好几大制约因素,构建富有活力的城管执法新机制

构建更具活力的体制机制,是

最新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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