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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医院药房药品盘点制度 药品盘点制度及流程(五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281

医院药房药品盘点制度 药品盘点制度及流程篇一

处方审核管理制度

为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根据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和保健的需要,特制定本处方审核管理办法。

一、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三、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四、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负责处方审核、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

五、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药剂科留样备查。

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与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七、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药物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以下内容:

(1)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得相符性。

(3)剂量、用法。

(4)剂型与给药途径。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八、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生,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上,经办人员签名,同时注明时间。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对于发生严重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九、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品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

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十一、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处方,不得调剂。

十二、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处方、签署姓名、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该拒绝发药。

十三、处方由药剂科负责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出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

十四、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院领导批准、登记备案后,方可销毁。

十五、本规范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指医院药剂科具有相应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和资质的人员。

药品储存和养护管理制度

一、养护人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身体健康,视力0.9以上(含矫正视力),无辨色障碍,熟悉药品保管和养护要求。

二、药品养护人员应检查在库药品的储存条件,进行库房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并重点做好夏、冬养护工作。

三、在库药品必须质量完好,数量准确,帐、货相符。

四、药品保管人员应根据药品质量验收结论合理存放药品。

五、药品应按规定的要求储存,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的药品与其他药品,应分开存放。

六、库存药品应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垛,并与墙、柱、屋顶、散热器保持30cm的距离,与地面持10cm的距离。

七、发现药品质量问题,及时停止使用,并报告药监局。

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做好防火、防潮、防霉、防虫、防鼠及防污染工作。

八、定期对库存药品应进行检查,发现以下情况时,不得继续使用。

1、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货液体渗漏。

2、外包装出现破损、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3、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4、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药品的有效和安全性,效期药品必须严格遵守其特定的储藏条件,并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在有效期内因质量问题,或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均应停止使用。

二、编制效期药品计划,应依据临床需要而定,宜分次购人,防止积压,用量较少或效期特短者,储存量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效期药品入库验收时,其内外包装应有效期标记。验收后应逐批将失效日期注明在入库单上,并在有效期药品示意牌中记录。

四、有效期药品尽量按“逐批购人、第延效期”(即每批入库药品的有效期原则应同或延后于上批人库药品有效期)和“勤进快销,防止积压”的原则。药品有效期为一年的,购进时药品生产日期不超过三个月;有效期为二年的,购进时药品生产日期不超过六个月;有效期为三年(含)以上的,购进时药品生产日期不超过一年。超过以上有效期规定的药品不得验收入库。

五、效期药品验收入库后,应按效期先后在账目上登记。库房内应设“效期药品一览表”。

六、药房、库房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贮存条件保管效期药品,定期检查。发放及使用应掌握“近效先出、近效先用”的原则。

七、效期药品改变原外包装置于其他容器内时,应将其失效期醒目标记在新的容器上。

八、效期药品不得脱离原包装配发,即严禁将其倒入砂塞玻璃瓶或药斗中储存使用,以方多次补充药品时混淆,出现过期失效。

九、调剂人员发生整瓶(盒)的近效期药,应保证患者在医嘱使用时间内不过期失效,并提示病人失效日期。效期药品到期前半个月,应通知领药护师及临床,以防临床储备药品失效。

十、近效期药品应为药品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对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品种,药库、药房应提前报药剂科,以便采取措施调剂处理。

十一、各药房对过期药品,应妥善贮存并标明“不合格”标记,盘点后按有关规定报损处理。

十二、药库,调、制剂室、病房均应指定专人管理效期药品,并定时检查。因责任心不强,未能按规定保管,造成药品过期失效、变质、积压及使用过期药品而使医院遭受损失者,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十三、医院制剂的有效期,应当符合有关制剂规范要求。

过期失效药品管理制度

一、药品是特殊商品,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过期失效药品坚决禁止出库、出售。

二、库房保管员、各药房班组长是本库房、本班组的药品质量直接责任人。

三、各药房应制定专人作为药品质量管理员,协组班长负责本药房的药品质量,定期检查药品的有效期,确保架上药品质量安全可靠。

四、有效期三个月内的药品,应用黄牌警示标记。若属长期不用的药品,应及时报告以便处理。

五、发现药品到有效期或霉变、变质应立即下架,封存,登记品名规格数量并有明显的红色警告标记。

六、过期失效药品登记造册后,应及时报告科主任,以便研究处理办法。

七、过期失效药品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销毁。销毁时,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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