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在中心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怎么处理 城乡规划法违章建筑(五篇)
在中心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怎么处理 城乡规划法违章建筑篇一
【发布日期】2003-12-12 【生效日期】2003-12-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宜春市中心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规划区内的村民建造私房,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在中心城规划区内,禁止城镇居民建造私房,严格控制本地村民建私房。中心城区以外的农村村民不得在中心城区内建造私房。
第四条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规划区总面积约180平方公里,包括:
中心城区:为2020年规划建成区,东至袁河-新坊河,北至沪瑞高速公路,西至320国道以西500米,南至榨山,面积约72平方公里;
中心城规划控制区(含中心城区):东至渥江的石背、湾下水库及下浦与彬江的交界线;南至下浦街道办事处的三五水库,南庙的邮桥、十亩里,湖田的下鸟山一线;西至湖田的刘家下、双塘、樟树,官园街道办事处的管辖边界一线;北至官园街道办事处的管辖边界,渥江的罗家坊、罗家里、石背一线,面积约141平方公里;
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至渥江的罗家坊,南至沪瑞高速公路,西至三阳的国家塘、蕉西,北至三阳的石岭布,面积约14平方公里。
温汤规划控制区:东至安山下、茶树坪、烟埠一线;南至张家坊、高陂头、里田一线;西至东林、下青元、社埠一线;北至雷公冲、学鸣冲一线,面积约25平方公里。
第五条第五条 中心城区村民新村的选址、规划,由乡级政府(镇、场、街办)负责编制;由袁州区政府审核后报市规划局审批;报建由市规划局审批。
中心城区以外的其它规划区村民新村选址、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批;报建由袁州区政府审批,报市规划局备案、发证。
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民建房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规 划 选 址
第六条第六条 村民建房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集中成片建设村民新村。禁止见缝插针,零星建设。
第七条第七条 村民新村选址要求:
1、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有利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2、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道路、广场、公共设施等的建设;
3、不得妨碍城市的近期建设;
4、规划主干道两侧100米范围内,次干道50米范围内不准建村民私房。
第八条第八条 村民新村选址确定后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要科学、可行,要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详细规划未通过审批的村民新村不得批准建房。
第九条第九条 村民新村选址按下列程序办理:
1、选址。市规划局会同袁州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到实地踏勘,由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当地的实际情况选定位置,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规划设计。按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要求,街道(乡、场)聘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对用地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3、办证。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完成后,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此作为安排村民建房、报批土地手续的依据。
三、建 房 管 理
第十条第十条 村民新村的建房管理以街道(乡、场)为主体实施。村民向本地街道(乡、场)申请建房,由街道(乡、场)审查后按第五条规定统一上报审批;新村的配套设施也由街道(乡、场)负责建设。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在中心城区内,允许人均拥有2分地以上的有地农民,在市规划局选定的村民点内,以户为单位、以联合、联排、合作的形式建造公寓式楼房。人均少于2分地的农民,不得在中心城区内建造私房,确实要建的,只能在中心城区以外的规划村民新村内建造。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各村组、街道(乡、场)必须及时将本辖区村民建房的条件、要求、程序以及申请人状况、初步审查结果予以公示,接受村民监督,禁止暗箱操作。村民建房位置应按照竞价择位的原则公开确定,筹措的资金全部用于新村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每户村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村民新建住房后,原有宅基地收回,住房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凡出卖、出租、闲置住房或将住房改变使用性质,无论是否分户,均不得批准建房。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村民建房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村民建房实行集中审批制,每季度审批一次。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村民建房按下列程序审批:
1、受理。村民向当地村组、街道(乡、场)提出建房申请,经袁州区政府审核同意,由街道(乡、场)收集户籍证明、现有住房条件等材料,按照审定的详细规划要求及竞价择位情况,安排其建房位置,报市规划局审定;
2、办用地许可证。土管部门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房户具体建房位置,为建房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3、办规划许可证。按照规划要求,建房户选择图集或请设计单位设计图纸,经市规划局审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办施工许可证。由市建设局审查施工图纸等材料,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放线。市规划局会同街道(乡、场)共同到现场实地放线;
6、规划验收。房屋竣工,房前屋后的基本配套设施已经完成,原有住房也已经按规定拆除,由市规划局会同街道(乡、场)分批进行规划验收,合格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中心城区以外的其它规划区村民建房的报建,由袁州区政府参照以上程序审批后,报市规划局备案、发证。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中心城区村民建房,由市规划局按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代收新村配套设施建设费,所收费用,按照新村配套设施建设进度,分期拨付给街道(乡、场)。
四、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村民新建住宅,不按规定拆除原有住房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有关规定强行拆除。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村民违章建房按《宜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罚,依下列程序查处:
1、中心城区以内村民违章建房,村委会、街道(乡、场)应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并且及时报告市城管局、规划局,由市城管局按法定程序处理。
2、中心城区以外其它规划区的村民违章建房,由市城管局委托袁州区政府负责查处,同时报市城管局、规划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协调一致,共同加强村民建房的管理,凡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及领导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市规划局必须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强制性条文等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村民建房进行审批,违反规定审批的,批准文件无效,由市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并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当事人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市城管支队要加强违章建筑查处力度,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违章行为,对违章建筑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理,杜绝违章建筑的大面积蔓延,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处罚决定。对没有认真巡查,没有及时发现违章建房的,由市城管局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对查处不力,知情不报、瞒报、漏报的当事人,市城管局要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袁州区及有关街道(乡、场)必须认真做好本辖区村民建房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要求,安排、管理好村民建房。如有擅自调整规划,不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对街道(乡、场)要处以3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各街道(乡、场)必须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辖区的违章建筑,积极配合城管监察支队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对于乡、镇、场管理失职,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建筑的,由袁州区政府责成乡、镇、场负责做好违章人的思想工作,使之自行拆除或主动接受处理。凡有弄虚作假,敷衍了事,对违章建筑知情不报,甚至有意隐瞒,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及领导责任。
五、附 则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2月12日印发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在中心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怎么处理 城乡规划法违章建筑篇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容积率规划核实计算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因容积率规划核实与房屋产权面积计算依据不同而产生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190号)等规定,参考外地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建设工程。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整治保护工程、城市雕塑、广告和夜景工程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容积率规划核实面积计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房屋产权测绘面积计算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经营性建设项目实行建筑面积预测制度、建筑面积实测制度。非经营性项目参照实行建筑面积实测制度,也可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意愿实行建筑面积预测制度。
(一)建筑面积预测制度
1、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持规划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规划总平面图、经施工图审查机构盖章认可的建筑施工图及相应的设计资料光盘,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产测绘单位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国家、省相关规定计算规划指标,出具《建筑面积预测报告书》,其中报告书中的计容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国家、省相关规定计算。
2、《建筑面积预测报告书》必须对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以及按房屋使用功能分项建筑面积等予以准确分类及说明;以幢为单位的房屋产权预测面积、计容建筑面积、楼层层数、套(间)数、套(间)内面积、公摊面积、套(间)建筑面积等。超规划指标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重新调整设计图纸,核减建筑面积。规划指标与土地出让合同指标相符的,房产测绘单位方可对用于计算预测建筑面积的建筑施工图加盖“此图与预测面积相符”印章以备查,并分别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留存。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筑面积预测报告书》和用于计算预测建筑面积的建筑施工图(加盖“此图与预测面积相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依法办理项目开工其他相关手续。属经营性建设项目,符合房屋产权预售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确认的《建筑面积预测报告书》以及用于计算预测建筑面积的建筑施工图(加盖“此图与预测面积相符”)办理房屋产权预测登记面积,核发《房屋产权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预测登记面积必须小于或等于该项目《建筑面积预测报告书》的建筑面积。
(二)建筑面积实测制度
1、建设工程完成并具备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产测绘单位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计算实测建筑面积,其中计容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分别形成《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报告》及《建筑工程竣工房产测量报告》。如委托原建筑面积预测单位的,需提供竣工图;如委托其他有房产测绘资质单位的,除需提供竣工图外,还需提供建筑面积预测阶段的相关资料。
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报告》及《建筑工程竣工房产测量报告》应根据竣工图实地实测实量,根据实测资料、房屋现状,对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以及按房屋使用功能分项建筑面积等予以准确分类及说明。如果预测、实测为同一单位的,预测、实测人员不应为同一人员。
3、《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报告》应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所有规划指标进行核实。《建筑工程竣工房产测量报告》应分汇总表和明细表两部分,汇总表包括:总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分区功能面积等;明细表以幢为单位,包括:房屋产权面积、计容建筑面积、楼层层数、套(间)数(原则上应与房屋产权预测登记套数相符)、套(间)内面积、公摊面积、套(间)建筑面积等,并注明每套(间)规划确认的使用功能及面积。《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报告》、《建筑工程竣工房产测量报告》和加盖“此图与竣工实测面积相符”印章的建筑施工竣工图一式五份,分别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测绘单位各执一份。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报告》和建筑施工竣工图(加盖“此图与竣工实测面积相符)作为规划条件竣工核实的依据。
第六条建设项目实测计容建筑面积未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计容面积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竣工核实认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建筑工程竣工房产测量报告》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竣工核实认可》进行产权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房产登记面积为准进行分割土地登记(不须分割土地登记的除外)。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计容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有关部门按实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
第七条建设项目因施工误差造成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计容面积,实测计容建筑面积与规划计容面积两者之间误差的单幢允许范围为0.3%(含0.3%)。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规划指标小于该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指标的,最后以土地出让合同的指标为准进行认定。
第八条 建设项目实测计容建筑面积未超过误差允许范围内的,且建筑平面布局、高度、层数符合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许可要求,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视同容积率符合规划要求,其中经营性建设项目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竣工核实认可》(一式二份)专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实测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计容面积的允许差额部分面积,在认可书中予以说明。
(二)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认可后,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计容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有关部门按实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
(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补缴凭证进行实测房屋产权测绘面积产权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房产登记面积为准进行分割土地登记(不须分割土地登记的除外)。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超过误差允许范围的,认定为超容积率,按违法建设予以立案查处。对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影响不严重、且符合相关技术规划的经营性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增加建筑面积部分工程造价的10%给予处罚;项目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计容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该宗土地出让时原楼面地价的三倍收取土地出让金,其中实测计容建筑面积与规划计容面积误差允许范围部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有关部门按实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
第十条 经营性建设项目未按规划审批图纸施工的,依法予以处罚,经处罚须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一律按该宗地原楼面地价三倍收取土地出让金;经营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容积率,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依法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经营性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增加建筑面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金缴交规定。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满两年(含两年)的,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原楼面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规费;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超过两年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竣工核实认可》的时日为土地评估基准日,参考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该地块(楼盘)销售均价进行评估,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规费。
第十二条 原楼面地价认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未再申请调整容积率,原楼面地价按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价格计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依法再申请调整容积率获批准,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原楼面地价按以下方法予以认定,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确定的楼面地价高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楼面地价,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楼面地价。
第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竣工核实认可》以及未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或违法建设未经依法处理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房屋产权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分割土地登记。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主动接受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开工放线、主要节点核验放线、核验正负零、首层层高、标准层高、总高度等各阶段规划的跟踪管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认定为违反规划审批的建设单位,给予公开曝光并记不良记录。具体规划跟踪管理实施办法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报建、核验放线、核验正负零、竣工规划验收等各阶段,对勘察设计单位、房产测绘单位和建设单位建立诚信档案,实施诚信管理,并负责对各有关中介单位诚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定期对认定为诚信较差单位的,给予公开曝光并记不良记录。具体实施细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但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经营性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流程控制示意图
附件:
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流程控制示意图
a﹙出让地块指标面积﹚→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指标面积﹚→c﹙房产预售许可证指标面积﹚→d﹙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测规划指标面积﹚→e﹙房产登记办证面积﹚→f﹙土地分割办证的房产面积﹚
说明:
(1)b必须小于或等于a;若b大于a,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d必须小于或等于b;若d大于b,按照第七至九条规定处理。
(3)e必须小于或等于c;若e大于c,按照第七至九条规定处理。
(4)f等于e。
在中心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怎么处理 城乡规划法违章建筑篇三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城市规划区违法违章建筑查处工作的通知
(益政发〔2007〕3号)
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管理,有效遏制市城市规划区违法违章建筑,提升城市品位,优化人居环境,现就加强市城市规划区违法违章建筑查处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工作职责划分
(一)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筑查处工作;组织考核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单位查处违法违章建筑工作情况;负责指导、检查、督促违法违章建筑的查处工作,巡查发现违法违章建筑;核发相关法律文书,会同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拆除违法违章建筑。
(二)市城市工作办公室负责有关拆除影响重大的违法违章建筑的协调工作。市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城管行政执法、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市城市规划区内查处违法违章建筑的相关工作。
(三)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做好查处辖区内违法违章建筑工作;负责组织力量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维护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现场秩序,做好现场清理及相关善后稳定工作。
(四)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发现、报告、制止辖区内违法违章建筑并负责做好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现场群众的思想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程程序
1、发现违法违章建筑,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应当立即依法核发停工通知书,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自发现2日内书面通知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和益阳高新区管委会。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和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应当立即派专人配合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做好违法违章建筑的停工工作。需要拆除的,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应核发相关法律文书,制定详细的拆除方案,与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和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协商有关拆除事宜。
2、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在辖区内巡查发现违法违章建筑,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应予拆除的,应于2日内书
面报告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应当立案查处并制定详细的拆除方案组织实施。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在辖区内发现违法违章建筑,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同时上报当地区人民政府或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并于2日内书面报告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应当尽快按程序予以立案查处,并立即派执法人员到现场制止违法违章建筑继续施工。
(二)切实加强领导
市成立查处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筑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规划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和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和益阳高新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机构,将查处违法违章建筑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三)做好宣传发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借助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宣传手段,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章建筑查处工作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加强部门配合规划部门要加强规划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章建筑。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规划部门严厉打击阻挠执法的违法行为。市直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当做好查处违法违章建筑工作。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和益阳高新区管委会要积极配合做好本辖区内违法违章建筑查处工作。
(五)落实工作经费
市人民政府,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应安排相应的查处违法违章建筑工作经费;查处违法违章建筑的罚没收入实行全额返回,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和违法违章建筑所在区人民政府或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各返回50%作为查处违法违章建筑工作经费。
(六)加大督查力度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将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违法违章建筑查处工作情况作为督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不定期地组织督查,及时通报督查结果。市规划局要加强对违法违章建筑查处工作的检查督促和考核。市城市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对影响重大的违法违章建筑拆除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责任追究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制定查处违法违章建筑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并按照“权责统一、依法依规”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
(二)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筑建至一层盖板,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和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和益阳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未发现并及时报告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的,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记过处分。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辖区内累计出现三例违法违章建筑而未予制止,视情节轻重,给予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主要党政领导和分管领导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所在单位年终不能评为“双文明先进单位”。资阳区、赫山区和益阳高新区辖区内累计出现五例违法违章建筑而未予制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所在单位年终不能评为“双文明先进单位”。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累计出现十五例违法违章建筑而未予制止的,视
最新在中心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怎么处理 城乡规划法违章建筑(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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