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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行为规范10条准则(四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281

教师行为规范10条准则篇一

你好!虽然我尚未遇见你,可是我一直憧憬你。

首先,请允许我介绍一下自己。

理工男,直的。1985年出生,南京人。

身高183cm,体重75kg。相貌端正,身心健康。

教育良好,意趣典雅。职业稳定,生活小康。

我的状况大抵如此。

那么,我又有何特别之处呢?

西谚云:欲知其人,试观其友。

(a man is known by the company he keeps.)

而你--艾缂丝--我心目中的女友:

聪明(intelligent),优雅(elegant),丰满(plump)。

何谓“聪明”?

我以为,就是拥有三种能力:

(1) 敏锐的洞察认知力,

(2) 清晰的逻辑思维力,

(3) 流畅的语言表达力。

何谓“优雅”?

我以为,就是具备两种素质:

(1) 知书,

(2) 知美。

至于“丰满”,就是微胖。

换言之:盛唐风采。

亲爱的艾缂丝,一首短诗献给你:

汝之存在,我之天籁!

可遇汝乎?茫茫人海。

你真挚的,初心

教师行为规范10条准则篇二

答辩人:康,男,汉族,58岁,干部,住xx县新城子镇双井村

因原告任守全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 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实际上并没有借原告钱。

x年12月7日,王树森想借任守全的钱,但任守全让答辩人给他打了一个欠条,王树森又给答辩人打了一个欠条,日期为同一天,金额为2万元。但答辩人与原告共同找实际借款人王树森要钱,但王树森以各种理由进行推托,一直不愿意还钱。x年2月25日,原告从答辩人处拿走了王树森给答辩人打的欠条,并为答辩人写了一个“证明”,在证明中,答辩人和原告达成了一致协议,约定王树森给答辩人打的欠条由原告任守全取回,此款以顶答辩人的同日欠条。由此可见,答辩人实际上并没有借原告的钱,双方已经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了。

二、 由原告出具的证明可以看出,双方已经协议将债权进行了转移。即答辩人对实际借款人王树森的债权已经转让给了原告任守全。原告也已经将王树森出具的借条取走,这一债权转让在双方之间已经生效,只是通知债务人王树森就可以了。

所以,答辩人作为此笔债权的中间人,已经没有法律上的还款义务。只是答辩人为原告出具的欠条没有取回,但因答辩人已经与原告达成一致书面协议,故答辩人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实际上已经作废。假设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将造成原告即向王树森主张债权,又向答辩人主张债权,这样原告就获得了不正当了利益,严重损害了答辩人的利益。

总之,原告与答辩人之间已经达成了书面的债权转让协议,原告也已经将王树森出具的借条取走,故答辩人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实际上已经作废,人民法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持,所以,请人民法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4月日

教师行为规范10条准则篇三

尊敬的某老师:

您好!

光阴似箭,我已经是六年级的学生了,您是从一年级接管我们班的。

当时,我们还是一群懵懂的小孩子,使您孜孜不倦的教诲下,让我们一天天的成长,获得丰富的知识!您不仅是我们的老师,更是一位手握世界灵魂都敬爱的工程师!老师,您曾在那神圣的讲台上,洒下您的一滴滴汗水,浇灌给我们丰富的知识!您是辛勤的园丁,给我们浇水施肥,直到我们开花结出硕大的果实;你

教师行为规范10条准则(四篇)

教师行为规范10条准则篇一你好!虽然我尚未遇见你,可是我一直憧憬你。首先,请允许我介绍一下自己。理工男,直的。1985年出生,南京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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