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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5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281

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有效控制运作风险,加快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和《山东省人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09〕57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省府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策性基金。

有条件的市和开发区要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创业投资发展情况,设立本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扶持省内外会资本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本省行区域内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本省行区域内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未上市中小企业,优先扶持处于种子期、创建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企业,且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币,净资产不超过2000万元人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人币,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币。

第二章 决策管理与运行机制

第五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由省发展改革委、财厅、科技厅、中小企业办和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团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信集团”)的有关负责同道组成,对省府负责。理事会办公室由上述部门主管处室及鲁信集团专职机构负责同志组成,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鲁信集团受理事会委托,履行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职责,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 理事会主要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指导和决策,建立健全创业投资项目评审、新闻媒体公示和资金托管制度,研究制定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监视引导基金规范运作。理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理事会决策事项,承担理事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理事会聘请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相关投资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评审结果,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决策。

第七条 鲁信集团及受托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企业的调查评估、注资组建、运行监管、退出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专设引导基金管理部,配备创业投资经验丰富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受托管理业务,并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报经理事会审查认定后,由鲁信集团与其签署引导基金受托管理协议。

第八条 理事会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对引导基金进行托管,承担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日常监管工作。

资金托管银行负责对引导基金实态监管,定期向理事会办公室、鲁信集团报告资金情况。发现引导基金异常流动时,应采取适当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费由理事会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其中 咨询评估费、媒体公示费、中介机构审计费等有关费用在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章 运作原则及方式

第十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吸引和扶持省内外资本在本省行区域内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对有条件的市和开发区设立的引导基金拟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创业投资企业,省级引导基金予以优先扶持。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运作以参股方式为主,视运作情况可采用融资担保、跟进投资等其它方式。

(一)参股。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吸引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参股投资比例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3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参股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对省级引导基金和有条件的市和开发区设立的引导基金确定共同参股扶持同一家创业投资企业的,政府引导基金的合计参股比例不得超过50%。

(二)融资担保。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用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 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三)跟进投资。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并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股权退出的条件、时间等。

第四章 扶持对象与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3年内补足不低于5000万元人币实收资本,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币,其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基金应不低于1亿元人币;

(二)投资领域明确;

(三)至少配备3名具有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高管人员已经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

(四)其管理团队成员、主发起人或自身有对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严格执行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具备规范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六)企业领导班子诚信度高,管理和运作规范,具备科学有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信用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在省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其投资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收资本投资到本省行区域内中小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二)投资于本省行区域内处于种子期、创建期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比例不少于实收资本的50%或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三)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0%;

(四)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五)不得投资于其它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四条 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规定在省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

(二)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应为本省行区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三)申请跟进投资的项目已经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内;

(四)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通过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其它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

引导基金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具有优先清偿权。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申请、报批程序:

(一)公开征集。按照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引导基金工作计划,理事会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拟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

各市可以推荐报送当地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受理。理事会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根据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和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初审后,确定初步名单。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主发起人报送具体的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方案,应充分论证引导基金参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确公司组织架构、专业管理团队配备和确保引导基金资产安全、固定收益回报的保障措施等。同时还应体现对会资本的杠杆放大作用,社会资本所占的比例应不低于30%。

(三)考察。鲁信集团及受托管理机构对初步名单中的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初步参股方案,形成详尽的调查报告。

理事会办公室根据鲁信集团提交的调查报告,按照一定的淘汰率,确定进入专家评审阶段的创业投资机构名单,连同有关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四)评审。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企业提出的申请参股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的评审结果作为决策依据。

(五)公示。对评审通过的拟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理事会办公室在指定的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六)决策。对公示结束后没有发现问题的创业投资企业,将有关材料上报理事会。由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评审结果作出决定。

(七)实施。理事会办公室将理事会的决策意见下达鲁信集团和托管银行;鲁信集团指导受托管理机构根据理事会决策意见签订参股投资协议,并负责引导基金投资后形成股权的监视、管理、转让、退出等事项;托管银行根据理事会办公室、鲁信集团的拨款通知向创业投资企业拨付参股资金,并对引导基金实态监管。

融资担保、跟进投资等其它方式的申请、报批,按照受理、考察、评审、公示、决策、实施的程序执行。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收益,参照同期国债利率或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协商确定。参股3年之内退出的(包括3年),一般按照同期国债利率收取固定股息收益;5年以内退出的(包括5年),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固定股息收益;参股期限超过5年的,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参与创业投资企业分红。

第十九条 跟进投资的收益按《股权托管协议》确定的比例,向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剩余的投资收益一并纳入引导基金收益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应按照有关规定从收益中提取风险准备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收益在提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和风险准备金后形成的结余,应首先用于还本付息。不足部分经审查批准后,从省财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绩效考核与监视检查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在每个季度终了15日内向理事会办公室、鲁信集团报送上一季度的投资运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表,在每个终了4个月内报送上一的投资运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接受理事会办公室、鲁信集团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企业投资运作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情况的审计检查。

对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创业投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反复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理事会办公室、鲁信集团应采取终止协议、收回资金和以后5年内不再受理其引导基金申请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接受理事会办公室、鲁信集团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的审计检查。

根据审计检查结果,理事会办公室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考核。如考核不达标,理事会办公室报请理事会责成鲁信集团指导、监督受托管理机构予以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鲁信集团应定期向理事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计划、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及跟进投资企业运作情况和相应的财务文件,接受理事会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 作事务的审计检查。

第二十六条 托管银行应在每个季度终了10日内向理事会办公室、鲁信集团报送上一季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终了1个月内报送上一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

根据托管银行的履行协议情况和服务质量,理事会对托管银行进行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资金托管银行,理事会应终止委托协议,另行选择其它符合条件的托管银行。

第二十七条 省财厅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中小企业办切实加强引导基金监管,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引导基金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策目标、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考核评价体系。引导基金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及办公室、鲁信集团及受托管理机构、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运作和使用引导基金。

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和创业投资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挥霍浪费财资金等行为,依据《财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中小企业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篇二

关于印发《宿马现代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5月6日 宿马管﹝2015﹞44号

各部(局),东城行管会、蒿沟乡、苗庵乡,各分支机构,宿马投资公司:

《宿马现代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园区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马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2015年5月5日

宿马现代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促进园区首位产业培育与产业规模扩张,根据国务院、省、市支持产业发展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园区实际,设立宿马现代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基金运营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是指宿马园区管委会为了引导和扶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完善招商投资发展环境,扶持初创期和成长期创业企业的发展,有效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园区首位产业和重点产业而设立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基金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有效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遵循产业发展规律,坚持以市场化方式主导基金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二)转变方式,有偿投入。采取股权、债权等权益类方式进行滚动投资,撬动金融、社会资金投入,不断壮大自身扶持力量。

(三)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坚持公开标准、开放申请、择优支持、市场运作,进行项目遴选和决策,实行绩效评价,确保基金运作公平、规范、安全、高效。

(四)突出重点,带动全局。加大对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辐射带动园区产业体系发展。

第四条 基金支持范围

(一)列入园区首位产业培育的食品(农产品)深加工企业。

(二)高加工度、高成长性、高附加值“三高”项目以及技术含量高、极具成长潜力的企业。(三)园区重点扶持发展的初创期、成长期行业龙头企业,从事新兴产业领域产品研发、生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相关配套产业以及有利于园区发展的其他类项目。第五条

基金的规模和来源

(一)基金规模:原则上每年安排1亿元,以后可根据园区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基金规模。

(二)基金来源:园区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上级补助专项资金;基金的投资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其他资金。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园区管委会设立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园区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园区相关负责人和财务审计部(财政局)、投资促进部、经济发展部、党群工作部、监察室、政务服务中心、宿马投资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有关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方式、绩效奖惩等。具体职责:

(一)负责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原则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二)审查批准资金筹集和投资计划。

(三)审查批准基金投资项目的方式、金额、风险控制、退出方式等事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园区财务审计部(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

(一)执行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计划。

(二)组织基金的运作以及对管理机构的业绩考核。

(三)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

(四)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报告。

第八条 园区管委会指定宿州马鞍山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机构(下称基金管理机构),代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接受基金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基金运营管理及保值增值工作,并代表基金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具体职责:

(一)在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对基金进行管理,管理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和债权。

(二)负责建立基金投资项目库,起草投资协议并与被投资企业签署投资协议;对申请基金的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并按照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规程,组织相关部门及相关专家对基金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制定基金退出方案,实施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和债权退出工作。

(三)监督检查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每季度向基金领导小组和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四)年初向基金领导小组和基金管理办公室报送上一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对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比例、损益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基金的运作方式

第九条 基金的运作方式主要采取股权投资、跟进投资、设立增信类产品和经管委会同意的其他投资方式。第十条 股权投资是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参股投资,并根据参股投资协议在约定期限内退出,本金和收益仍纳入基金管理。对单个企业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的30%,引导基金与被投资企业的资金同比例到位,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一条 跟进投资是基金引进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对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园区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投资。基金按不高于创投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0%进行投资。

第十二条 增信类产品是指利用增信、再担保、风险补偿等金融杠杆,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为目的而设立的金融产品,可采取增信放大、再担保、风险补偿等方式运作。

第十三条 其他投资方式是指经管委会批准,为园区经济发展服务的其他扶持方式,包括参与国家、省、市基金配套等。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及市政府作出的规定确定,并按照相关规范程序操作。

第四章

基金申报及投资程序

第十四条 被投资企业申报基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登记注册和纳税在园区范围内;

(二)符合基金支持范围,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资产状况优良;

(三)财会体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银行信用良好;

(四)企业管理团队素质较高、比较稳定。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被投资企业申请股权投资和跟进投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引导基金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章程;

(三)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发展规划;

(四)企业最近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五)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六)项目的核准或者备案及规划、用地、环评、能评审批意见;

(七)企业出具的股权投资方案;

(八)企业近几年管理业绩,管理团队名单及资历,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履历材料等;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 基金审核批准程序

(一)项目申请。符合基金使用条件的企业,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相关申请材料。

(二)项目初审。基金管理机构审核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及申请资料的完整性。

(三)项目会审。基金管理机构对被投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组织园区投资促进部、经济发展部、财务审计部(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企业申请引导基金的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形成评审意见和投资合作方案,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评审。

(四)项目审批。评审通过的投资合作方案报园区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最终由园区基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批。

(五)合同履约。获审批的投资方案,按规定办理有关法律文件和投资手续。

第五章

基金退出

第十七条 基金可采取企业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退出的资金可循环投资于新一轮项目。第十八条 基金采取股权投资的参股期限一般为3年,原则上不超过5年,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基金投入3年内购买的股权,转让价格为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购买的股权,转让价格为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好的企业,经园区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基金可以进行长期投资,从股权投资的第6年起参与分红,享有股东权利。

第十九条

基金采取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采用股权托管的,应当由受托管理机构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其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有优先受让权。

第二十条 股权投资或跟进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事先约定,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基金。

第六章

基金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防控机制,保障基金的运行安全。管理机构对投资情况拥有监督权,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被投资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担保、奖励、捐赠等支出,不得用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投资于证券、期货、房地产以及国家和省政策限制类行业。未投资的闲置基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者购买国债用于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建立风险容忍制度,允许基金存在一定比例无法收回和偿还的情况。

第七章

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和受托管理机构应接受基金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管与指导,并每季度报告运作情况以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对管理机构进行业绩考核。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和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结束后的3个月内提交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2015

第八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园区财务审计部(财政局)会同宿州马鞍山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宿马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综合事务部

年5月5日印发

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篇三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15〕4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30日

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财政支持产业发展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培育和发展股权投资市场,省政府决定逐步建立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体系。为规范和加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是指省政府以财政性资金出资(以下简称“省财政出资”)发起设立或参股设立,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

第三条 省财政出资在预算中的新增财力和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将相关专项资金按一定比例安排用于设立或增加投资基金。

第四条 投资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按照协议或基金章程设立,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政府部门不直接参与投资基金的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

第五条 投资基金主要采取股权方式直接投资项目(企业),一般不设立子基金。

第六条 财政厅受省政府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成立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并在省内注册的国有股权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双方通过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和权益。

第二章 基金设立

第七条 省财政出资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明确的产业政策导向和对社会资本的引导功能;

(二)财政出资来源、设立方式、投资领域明确;

(三)有专业的市场化管理团队;

(四)有完善的风险管控体系;

(五)对社会资本和管理机构有激励约束机制。

第八条 省财政出资参股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发起人资质、基金规模、投资领域、委托管理、资金托管等,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第九条 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投资基金组建方案,报省政府审定。组建方案应包括政策意图、基金总规模、财政出资额度、投资方向、受托管理机构、风险管控等主要内容。

第十条 对已定投资基金组建方案进行调整变动,由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投资基金应依法设立,并在四川省注册。

第十二条 投资基金可设置不超过1年的开放期。开放期内如因经营需要,经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增加全体现有出资人的认缴出资额或引入新出资人。

第三章 基金运营

第十三条 投资基金按规定委托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管理运营过的股权投资基金总规模不低于2亿元,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六)按不低于1%的比例入股拟管理的投资基金。

第十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应委托商业银行托管资金,托管银行分别由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自主选择。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四川省有分支机构,与我省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六条 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运营,具体投资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投资注册于四川省域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

(二)对单一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

第十七条 投资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通过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上市或非上市)或协议约定的其他方式退出。

第十八条 投资基金终止后,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经第三方独立机构出具意见后,报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核准。省财政出资形成的清算收入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第十九条 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对外借款(可转股债权投资或夹层投资除外),不得直接通过二级市场买卖挂牌交易的股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及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不得投资于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品,不得从事商业性房地产投资,不得发放贷款、资金拆借、对外担保、赞助和捐赠,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费用与激励

第二十条 财政厅综合考核投资基金的产业引导、投资带动、管理绩效等,对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实施激励约束。具体内容在相关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 投资基金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其中省财政出资应负担的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省财政实际到位资金的2%(天使投资基金不超过2.5%)。具体内容在委托管理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受托管理机构对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基金年收益率不低于当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省财政可将其享有收益一般不超过30%的部分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投资基金股权结构中可引入优先级出资。其中优先级出资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在取得基础收益的基础上适当分享基金的超额收益。优先级出资基础收益原则上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水平确定;省财政出资可在基金收益中对优先级出资给予适当让利。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单方决定退出基金;如无法实现退出,则基金应当进入清算程序:

(一)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二)与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基金管理机构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基金设立之日起满1年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投资领域不符合约定的;

(五)其他不符合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投资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运营并清算:

(一)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或合伙人要求终止,并经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

(二)投资基金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因投资基金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

第二十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合伙协议)中约定,当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由出资人按现行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方式承担,省财政出资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财政厅拨付给受托管理机构的省级财政出资、投资基金委托商业银行托管的资金,商业银行应按照协议,负责资金管理、拨付和清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向受托管理机构和投资基金提交资金运行情况和托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财政厅根据总体投资计划,按照基金设立进度,将资金拨付受托管理机构选定的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受托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同步划转到投资基金选定的托管银行。

第二十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接受审计部门或财政厅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检查。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虚假、不实的材料。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将所管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核算,对所管不同基金应分账核算。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向投资基金出资人、受托管理机构向财政厅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提交《投资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投资基金执行情况报告》和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投资基金会计报告》。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省财政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按原定政策、基金章程(合伙协议)继续运行。基金管理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提供基金运行报告及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设立的投资基金,以及申请中央财政出资参股的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投资基金,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投资基金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出资设立的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投资基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

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篇四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发〔1998〕109号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花卉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尽快形成新兴产业,积极培植后续财源,为发展我省经济作出贡献,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1997〕107号文件批复,建立“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基金管理,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基金是省政府为支持花卉产业发展筹集的专项资金,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1.省财政预算外安排的专项资金;

2.经省政府批准从其它有关单位筹募的资金;

3.基金收益;

4.其它。

第三条 在省政府领导下,基金由云南省花卉产业联合会(以下简称省花产联)负责承借、筹集,由省花产联和出资单位共同组成的“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涸鸸芾恚ㄏ钣糜诖俳颇匣ɑ懿档男纬珊头⒄梗苯邮苁≌泄夭棵诺募喽健?br

最新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5篇)

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有效控制运作风险,加快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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