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书(五篇)
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书篇一
接受外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
甲方: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所/中心
乙方: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对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促进研究所与高校科研工作的开展,加强学术交流,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就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联合培养学校年级硕士/博士研究
生,由甲方导师研究员和乙方导师教授共同培养指导。
(二)该联合培养研究生已在乙方完成学位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自年月至
年
(三)乙方提供该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奖学金、生活补助、医疗保障、交通及住宿等费用,向
甲方一次性支付年均1200元的管理费。甲方导师负责提供该生完成论文工作必要的研究条件,考虑到上海地方物价因素,可酌情给予部分生活补助。
(四)该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科研经费及学位论文题目,由甲、乙双方导师协商确定。学位论
文发表时,联合培养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并列第一作者;甲方的所/中心为第一署名单位,乙方为第二署名单位;甲方导师为责任作者,作者顺序由双方导师协商而定;在联合培养期间获得的成果或专利所有权,均属甲方。
(五)该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籍属于乙方,必修环节、学位论文答辩、学位授予及毕业分配
等事宜均由乙方负责。
(六)该联合培养研究生在甲方工作期间,必须遵守院所各项规章制度,如因违反操作规定
而造成事故,须追究本人责任。视事故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作出相应处罚。
(七)联合培养研究生在论文工作结束时,必须向甲方单位研究组移交全部原始实验记录。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生科院研究生部一份备案,生科院各所/中心研究生部一份,乙方
一份,联合培养研究生一份。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项,随时协商后另附)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导师(签字):乙方导师(签字):
联合培养研究生(签字):
2004年月日2004年月日
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书篇二
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书
1、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书
甲方:广西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乙方:联合培养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研究生导师_______________
丁方:研究生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加强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理顺研究生联合培养过程中的各种关系,使培养工作能顺利开展,广西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以下称甲方)与研究生联合培养的相关各方即联合培养单位(乙方)、研究生导师(丙方)及研究生(丁方)经过协商,就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研究生新生入学后,甲方根据具体情况将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名额分配到乙方,经双向选择由乙方将丁方分配给丙方。乙方和丙方必须与甲方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认可协议的有关规定才能正式确定培养关系。
二、丁方入学后,第一学年在学校学习学位课程,第二学年开始进入乙方开展学位论文研究工作。丁方在乙方开展学位论文研究期间,享受乙方和丙方提供的有关待遇,同时按规定享受学校提供的有关待遇。
三、丁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研究生守则和学籍管理规定,服从乙方和丙方的工作安排。
四、在培养过程中,乙方、丙方和甲方共同负责对丁方进行日常事务管理和安全管理,乙方和丙方应将丁方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及时与甲方沟通。
五、丙方负责对丁方的论文选题、论文的实验研究和论文写作等进行全过程的指导,严格按照甲方及学校的要求完成硕士学位论文。
六、在与研究生培养的有关信息收集及工作总结等方面,乙方和丙方应协助甲方的工作。
七、研究成果原则上归甲、乙双方共享,具体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丁方做学位论文和论文答辩等所需的费用由丙方负责。甲方不付给乙方或丙方任何培养经费。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由协议各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 丁方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签字: 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2、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
哈尔滨师范大学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为了加强研究生培养单位之间的合作,促进学科间的横向交流与沟通,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经协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方,研究生学院)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方)对委托方_______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专业硕士研究生____________(学生)进行联合培养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联合培养起讫时间:年月至年月。联合培养期间,受托方代委托方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安全及日常管理。
第二条联合培养期间,受托方负责学生的科研指导,提供研究用仪器设备,受托方可指定有导师资格的人员为学生的第二导师,与学生及其导师共同协商确定合作课题及论文题目等。
第三条学生的培养活动必须以委托方研究生培养方案为依据,并按委托方规定时间回学校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等各项培养环节。学生在受托方取得的成绩经受托方研究生学院盖章后,邮寄回委托方,委托方予以认可。
第四条学生的学位(毕业)论文署名单位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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