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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教育法律法规考点归纳 教育政策法规重点归纳(五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281

教育法律法规考点归纳 教育政策法规重点归纳篇一

(一)教材重点:高概率考点:

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2、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6、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8、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9、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10、会计法42—45条

1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1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13、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14、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二)教材增加内容以及要求的提高

1、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权责发生制性原则

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8个原则)可比性原则(可比 一贯)、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客观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性原则、谨慎性原则

2、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3、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4、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5、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6、设置会计机构需要考虑的因素

(1)单位的规模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

7、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8、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9、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员监交(单位撤并、所属单位负责人拖延、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会计交接的负责人之间有矛盾、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

10、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轻给予行政处罚:(1)违法会计行为是初犯,且主动改正违法会计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2)违法会计行为是受他人胁迫进行的;(3)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会计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11、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13、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办理的事项: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14、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15、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1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7、租店、租柜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使用出租单位的发票。所需发票,按照规定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18、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

19、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20、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21、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22、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23、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4、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25、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6、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27、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特殊困难是指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8、妥善解决道德冲突

现实生活中会计人员面对的问题总是是非分明,但经常会面对利益冲突问题,如

(1)可能会来自专横的监事、经理、董事、合伙人的压力,或可能会产生压力的家庭或个人关系对会计师产生干扰

(2)会计人员可能被要求做出违背技术和专业准则的行为

(3)在对忠诚的权衡中,如在职业会计师的上级和所需遵循的专业行为为准则之间,可能产生问题

(4)当有利于雇主或客户的误导性信息被公布,并且公布的结果不一定使会计师受益,可能会出现冲突

29、如遇到严重的职业道德问题时,职业会计师首先应遵循所在组织的已有政策加以解决;如果这些政策不能解决道德冲突,则考虑:

(1)向直接上级阐明这一冲突

(2)私下向独立顾问或适宜的职业会计师团体寻求咨询和建议,以获取对可能的法律程序的理解

(3)在经过所有内部复议程序之后,如果冲突仍存在,没有选择,只能辞职,并向公司适当代表提交信息备忘录

30、当职业在母国以外的国家执业,并且两国的职业道德要求在具体问题上有差异时,适用以下要求:

(1)如果执业地国家的职业道德要求不比ifac准则严格,应运用ifac准则;

(2)如果执业地国家的职业道德要求比ifac准则严格,应运用执业地准则;

(3)如果母国的职业道德要求对国外执业是强制适用的,且比以上两款列示的准则严格,那么应运用母国的职业道德要求

3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

(1)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2)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3)生育;(4)其他情况。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单位证明,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

32、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当心财经法规有关的数字

1、一般会计人员的资格: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资格: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总会计师:(1)总会计师资格: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2)必须设置单位: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3)地位:总会计师是单位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是一种行政职务,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4)任免程序:由单位负责人提名,***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免职程序相同)

4、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轮换。

5、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6、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

7、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范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临时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2)移交:编制移交清册,琢项移交。

(3)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4)移交后的职任: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8、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有权对各单位的会计工作监督检查。

9、稽核与内部审计的区别:稽核是会计机构内部对会计工作进行自我检查,内部审计是单位的审计机构对本单位会计活动进行监督,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

1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单位证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

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同一管辖范围的,持证人员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调入单位证明办理调转手续。

不同管辖范围的:持证人员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于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单位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4)变更登记:

11、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审核: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于不完整、不准确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依法更正或补充。

(2)原始凭证更正:原始凭证金额错误,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原始凭证非金额错误可由出具单位重开或出具单位在原始凭证上更正盖章。

(3)原始凭证的保管:原始凭证不得外借,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4)销货退回: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任证,不得以退货***代替收据。

(5)公出借款: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款收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6)分割单: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

12、会计账簿

(1)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订本式,应逐日逐笔连续登记,必须每天结出余额。

(2)登记会计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

(3)登记会计账簿应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业。如果发生跳行、隔业应当将空行、空页用红笔划销。(4)终了,有余额的账户直接将余额转入下一,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不需另行编制转账记账凭证。

13、财务会计报告

(1)签名盖章制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2)对外报送的期限:月报:月份终了后6天,季报:季度终了后15天,半报告:半终了后60天,报告:终了后四个月。

(3)注册审计要求: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出具的审计报篝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如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

(4)会计责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4、会计档案

(1)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2)销毁程序: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双方共同派人监销。

(3)保管:会计档案原件不外借,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或查阅,但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15、不相容职和的分离,例:销售货物货款由销售部负责回笼,这就违反了内部控制制度有关规定,销售与货款回笼属于不相容职务,应分离牵制,应由财务部门负责。

16、授权审批制度 例:超越权限处理业务等。当某项经济业务的数额超过某部门的批准权限时,只有经过特定授权批准才能处理。

17、对于违反《会计法》一般规定的法律责任。

例:私设会计账簿,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等十项违法行为。

(1)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追究行政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可处二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8、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造假

(1)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造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可以处于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于其中的会计人员,应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9、行政处罚不服: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的,可在知道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若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单位不得从经营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

21、银行结算账户

(1)基本账户只能一个,用于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提取现金。

(2)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借款转存等,不得提取现金,开立没有数量限制。

(3)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4)存款人账户开立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人业务。

22、票据

(1)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支票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0天

(3)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4)对于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于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

(5)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个月

(6)银行汇票实际结算金额超过票面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23、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

款。

24、享有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免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5、偷税行为的处理: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偷税数额1万元以上的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构成偷税罪。

26、代开***: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7、伪造***内容,导致其他单位少缴税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28、一般纳税人借用他人***等:由税务机关限期改正,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

29、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由税务机关核定就纳税额。

30、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申报,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纳税,但应预缴。

31、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32、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单位根据内部制度进行处理。财政部门可以在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进行记载,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3、会计人员将单位会计资料复印件提供亲友,违反了(1)诚实守信,(2)廉洁自律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因为诚实守信要求要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要保密守信,不为利益所诱惑。廉洁自律要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34、单位负责人指使会计人员对财务报告技术处理,违反了(1)诚实守信(2)客观公正(3)坚持准则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因为诚实守信要求要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要保密守信,不为利益所诱惑。客观公正要求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坚持准则要求熟悉准则,遵循准则,坚持准则

35、新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提出控制成本有效方法,使单位扭亏为盈,体现了会计人员(1)参与管理(2)强化服务,因为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做好本职工作,钻研相关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熟悉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当好领导的参谋。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具有文明的服务态度,强烈的服务意识和优良的服务质量。

36、某会计感到会计工作太具体,没出息,故工作上应付差事,从不参加继续教育,违反了(1)爱岗敬业(2)提高技能。因为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正确认识会计职业,热爱会计工作,安心工作,任劳任怨,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37、坚持好制度,胜于做好事,制度大于天,人情薄如烟。体现了坚持准则,因为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准则,遵循准则,坚持准则。

38、官大办得快,官小办得慢,无官拖着办。违反了强化服务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因为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具有文明的服务态度,强烈的服务意识和优良的服务质量。

39、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违反了坚持准则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因为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准则,遵循准则,坚持准则。

40、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违反了廉洁自律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因为廉洁自律要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教育法律法规考点归纳 教育政策法规重点归纳篇二

原理篇

第一讲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法律干预

高等教育的发展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而法律作为国家规范力量介入高等教育是近代历史的一种创新。本讲通过对高等教育的起源的描述展开,认为法律最初是通过规范高等教育的办学主体资格来规范高等教育的,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对高等教育的干预逐渐加深。当代的高等教育的法律干预逐渐普遍化、规范化。可以说,法律渗透到高等教育领域的各个层面。在法律干预高等教育的历史中,以特许状制度为代表的制度设计赋予高等学校合法的地位,在大学自治传统的界限如何认定方面,存在着诸多争议,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给高等教育自治和法治提供了具有划时代的智慧启迪。近现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领域主要包括:(1)政府管理权限。(2)大学自主权范围及行使方式。(3)大学公共责任。等。我国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起源于近代。

第二讲 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合乎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高等教育领域的法律关系有着自身的特点,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因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而具有独特的权利义务主体、客体和内容。

在法律责任的分析中,我们以高等学校作为中心进行分析,可以发现高等学校存在着两类主要的法律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分析是确定法律责任的前提,也是确定具体法律适用的基础。如果以高等学校为中心,探讨其行政法律责任,则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高等学校法人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时产生的行政法律责任;二是高等学校作为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时的行政法律责任。法律责任领域中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由于违反合同或侵权导致的违约责任(或称为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但也不排除其他非财产责任。高等学校与一般权利主体之间在非教育领域所构成的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及其相关法律的规范,其民事责任不具有特殊性,但是,高等学校法人与教师、学生(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以及高等学校与外部权利主体基于教育服务所构成的法律关系则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第三讲我国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分析我国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基本模型的基本要素,包括确立高校法人的公共利益目标;配置好法人内部治理结构的权利机制,即举办者权利和经营者权利之间的权利机制;完善法人外部治理结构的权利机制,即政府管理权、公众监督权、投资者权利和利益相关者权利;强化对高校法人内部权利主体的权利制衡。

制度篇

第四讲 学业证书制度与学位制度

学业证书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参加学习并完成规定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书面凭证。它表明受教育者完成了一定阶段、一定范围及程度的知识和技能的学习,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学业证书的种类包括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两大类,其中学历证书,俗称“文凭”,它与国家的学制系统相联系,是学业证书的主要种类。它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其他学业证书是指除学历证书以外的学业证书,它不完全与国家学制中的学历教育相联系。它包括成人高等教育试行的《专业证书》和其他各种培训、学习计划完成后颁发的培训证书,职业技术教育施行的技术等级资格证书,写实性学业证书等。学业证书的颁发及认定是一项国家特许的权力,是一种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依法做出的行为;学业证书的持有者,在获得学业证书的同时可以获得相应的待遇,国家予以法律保障。

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者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水平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学位证书即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者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学术水平的一种凭证,我国学位设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相应地学位证书也有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另外,我国还设置了名誉博士学位,旨在表彰那些在学术、教育、科学、文化以及社会、人类进步方面所做的杰出贡献的人员。学位的门类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进行调整,目前我国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确定为12个。学位类型又可以分为学术型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

第五讲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是指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对受教育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我国为规范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制订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各项违规处理办法的统一规范,将高考、成人高考、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纳入到国家考试管理范畴。

《处理办法》将违规行为分为“违纪”和“作弊”两类,并且详细规定了这两类违规现象的界定,提高了处理的可操作性。对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具体为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0种;对考试机构和考点因管理不善所产生问题的处理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加大违规处理力度,规范违规处理程序。呈现新特点:1对国家教育考试各项违规处理办法的同意规范2对当前形式所需违规处理条款的增加3对有关违规处理条款的可操作性的加强4对违规处理力度的加大5对违规处理程序的规范。

第六讲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职业教育,也称职业技术教育,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的发展需要,在一定的普通教育基础上,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受教育者成为社会职业所需要的人才。职业教育是我国现代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教育与其它教育相比,具有职业性、社会性、实践性、终身性和多证制的特征。

我国现阶段的职业教育体系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两大类(区别:1教育对象不同2教育目标不同3教育内容不同,联系:1两者均以职业资格为导向2两者相辅相成);初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三个层次。与普通教育相比,我国职业教育的办学体制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在政府的统筹和管理下,主要依靠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方面和公民个人举办,政府给予适当资助和扶持。因此,我国的职业教育就办学主体(体制)而言,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举办职业教育、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举办职业教育、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和各种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举办职业教育。

作为终身教育的重要制度,成人教育是根据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所属社会承认的成人进行的、目的在于提高社会劳动者和工作人员的素质的教育活动。它是终身教育中成人阶段一切教育的总和,是与全日制学校教育相对称的一种独立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在现阶段的基本任务包括五方面:(1)进行基础文化补习教育。(2)进行岗位培训。(3)进行专业性的中等和高等学历教育。(4)进行大学后继续教育。(5)进行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

我国现行的成人教育体系是一个多序列、多层次、多形式的立体网状结构体系。从教育对象来看,包括工人教育、农民教育、干部教育、军人教育、城镇居民教育以及离退休人员教育等;从层次上看,包括初等成人教育、中等成人教育、高等成人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从形式上看,包括成人学校教育、远距离教育和岗位培训教育等。从培养目标来看,包括成人学历教育和成人非学历教育两大类。

第七讲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教育督导制度是我国重要的教育监督制度,主要是针对中小学和幼儿园教育质量监控而设计的制度。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我国教育督导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中等和中等以下教育及其他有关工作。我国教育督导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⑴对所辖区域内教育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⑵对地方下级教育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⑶对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进行督导。⑷对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估验收。教育督导分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督导机构的决定组织实施。综合督导是对被督导单位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督导。专项督导指对教育工作的某一个侧面进行督导,针对教育的热点、难点,有计划地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工作。

教育评估制度是依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对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和估量,以保证办学基本质量的一项制度。评估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也是完整的科学管理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

教育评估主要有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选优评估及学校内部评估等形式。教育评估是以科学的调查和分析方法为基础,评估的准则、内容、指标体系、方法及实施细则等都经过一定的论证。因此,评估结果具有较高的真实度、可信度和有效度,是政府进行教育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对推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起着推动作用。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是针对本科教育设计的最重要评估制度之一。所有的普通高等本科学校都必须接受本项评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是教育部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思想、办学情况和办学特色等进行全面考察与评价的一项评估活动。

目前,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基本内容包括办学指导思想、师资队伍、教学条件与利用、教学建设与改革、教学管理、学风、教学效果等7个一级指标和特色项目。一级指标下设19个二级指标,设44个影响教学工作的关键因素作为主要观测点。

学校篇

第八讲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就是指法律所确认的高等学校在与其他法律主体发生联系时所形成的不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从现行的法律规范看,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定位,在民事法律领域,我国高校是事业单位法人,在行政法律领域,则可以定位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九讲高等学校的设立

为保证高等学校能顺利完成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崇高历史使命,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对高等学校的设立原则、条件和要求等作了严格具体的规定。设立高等学校的原则主要有三条: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设立高等学校的基本条件首先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四个基本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推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同时设立不同类别的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法定的特殊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专业、科研教学水平、在校生规模、师资、图书资料、实训场所等要素。

为了使高等学校的设立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的设立需要经过举办者的申请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两个阶段。

第十讲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高等学校的权利:

(一)作为一般民事主体的权利1高等学校的财产所有权2高等学校的债权3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4高等学校的人身权

(二)作为高等教育事业法人的特有权利1《教育法》规定的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员或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权利:招生权;专业设置权;教学权;科学研究权;对外交往权;校内人事权;财产权。

高等学校的义务:一《教育法》规定的: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其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二《高等教育法》规定义务:1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2面向社会、依法办学3实施继续教育4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5接受监督和评估6进行人员考核7提供就业指导与服务8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学费9依法管理财务。

第十一讲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是高等学校内部的领导分工、机构设置、管理权限以及相互关系的根本组织制度。它直接支配着高等学校的管理工作,是一项事关全局的制度。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的变迁大致上经历了四个阶段。每一次改革都是对高等学校权利义务的重新配置。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在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前提下,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内部管理体制,合理配置政治权力、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和运行机制。

我国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依举办主体划分,可分为公办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和民办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两类。我国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为公办高等学校,其内部管理体制,主要包括党委领导、校长行政、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和监督四部分。而民办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与公办民办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最大的差异在于其决策机构为理事会、董事会、执行机构为校长。作为民办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执行机构,民办高等学校的校长的职权与公办高等学校的校长的职权基本相同。

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首先,应正确理解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之间的关系,应认识到他们之间实际上是高等学校内部的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之间的关系。其次,要认真解决我国高等学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严重失衡的问题,加强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机构在大学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再次,通过建章立制明确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职权及其活动规则。

教师篇

第十二讲 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育法》中的“教师”是指“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教师法》中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可以看出,教师在法律上的界定至少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其一是教师是专业人员,其二教师以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为己任。

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以法律形式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位置。主要涉及到高校教师与政府、高校教师与学校等的关系,以及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等。

高等学校教师的作用主要体现为:

(一)文化科学知识的传播者;

(二)大学生身心发展的引路人;

(三)科学研究的生力军。

高校教师与政府和学校的法律关系。政府:行政法律关系,主导和服从,不对等;学校:平等民事法律关系,聘用关系。

第十三讲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高校教师的权利是指高校教师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具体地说,高校教师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

(一)教育自由权;

(二)学术研究权;

(三)督导权;

(四)获取报酬待遇权;

(五)民主管理权;

(六)接受继续教育权。《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履行以下六项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及为人师表的义务;

(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义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义务;

(五)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

(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高校教师的权利救济目的是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对于高校教师而言,高校教师的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行政主体或其他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教师的权利时,教师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调节的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偿。

高校教师的权利救济具有以下特征:①高校教师权利救济以其权利受到损害为其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没有受到损害,也就无所谓权利救济;②高校教师权利救济具有弥补性,即通过权利救济,可以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弥补或者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得到恢复;③高校教师权利救济的根本宗旨是保障其合法权利的实现和保证法律义务的履行。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特殊的权利救济制度,是教育申诉的一种。教育申诉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高校教师申诉制度中的申诉主体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高校教师本人,特殊情况也可委托他人行使。申诉的客体即被申诉的主体,主要指教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范围主要有:第一,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第二,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第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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