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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个体经营免税政策(4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281

个体经营免税政策篇一

“个体户”也就是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2017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

1、《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3、《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5、《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小微企业征税的各项标准统一提高到了10万元。

6、《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的销售额和营业额提高到“2万元至3万元”。

7、《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拓展阅读:最新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

2016年最新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内容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依据是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在未来3年免征小型微型企业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一、企业划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2、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3、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

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个体工商收税标准

个体工商户的税收 个体工商户要交:注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国税部门申报缴纳3%的增值税,向地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7%城建税和3%教育费附加,以及个人所得税2%左右。如果月销售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说会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个体工商户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纳营业税?如何计算?

个体工商户提供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的,应当缴纳营业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税目

征收范围、税率(%)一 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3% 二 建筑业 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三 金融保险业 5% 四 邮电通讯业 3%五 文化体育业 3%六 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20% 七 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 八 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5% 九 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

个体工商户缴纳营业税,其销售额必须达到营业税的起征点,达不到起征点的不用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的起征点:

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月营业额1000元至5000元;

营业税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各地的营业税起征点具体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部门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个体工商收税标准的基本简介

进出口货物品种繁杂,计征关税须有同一标准作为计税的基准。征收标准不同,相应有了不同的计税方式。(一)从量税。以货物的计量单位作为征收标准加以计征。由于对每一物量单位尤其是标准化的商品所征的税是固定的,在计征时较为简便,但缺点是与商品的价格质量无直接关系,关税的保护作用与商品价格呈负相关关系。(二)从价税。以货物的价格作为征税标准加以计征,其税率表即为货物价格的百分比率。该种方法优点是税负较为合理,关税的保护作用与货物价格呈正相关关系。其缺点是海关据以计征的完税价格不易确定,如何实行“海关估价”往往引起异议。为了抑制海关武断估价这种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影响,关贸总协定的多边贸易谈判曾达成《海关估价准则》。战后世界性通胀使得各国普遍采用从价税计征方法。(三)混合税。同时使用从价、从量两种方法计征关税。有的国家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有的国家则以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四)选择税。对同一种商品同时计有从价、从量两种税率,一般选择其中较高税额征收。为了鼓励某种商品进口,也有从低征收的。

个体经营免税政策篇二

税收减免及备案登记

2010-03-03 08:51:56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85 文字大小:【大】【中】【小】

增值税减免或备案登记类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减免税备案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的增值税免税项目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三、纳税人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副本》;

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一式二份;

3.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相关货物生产销售的批准文件或证书证明等资料;

对不连续发生业务的、进口业务的、特殊业务的等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帐簿记录以及有关购销合同或其他经营证明材料。

四、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时限

对纳税人持续经营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免税项目,免税备案实行一年一备,每年一月底前向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新开业的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对一次性的业务实行一次性报备,应业务发生的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备手续。

五、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核准。

(二)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其它增值税免税项目的备案

一、业务概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2)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3)、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4)、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5)、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6)其它文件规

定的免税备案项目。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副本》;

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一式二份;

3.残疾军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和复印件;其它残疾人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时限

对增值税免税产品免税备案实行一年一备;

新开业的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五、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核准。

(二)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免税备案

一、业务概述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生产销售农膜、农药、化肥、农机等生产资料,以及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的免税产品如下: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精、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

津。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5、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包括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物有机

肥)。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副本》。

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一式二份;

3.有关部门批准核发的生产许可证件或资格证明材料;

下列纳税分别应按规定报送相应证明材料:

(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由农业部或省农业厅批准核发的在肥料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3.在外省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省农业厅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3.销售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的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省农业厅办理备案的证明原

件及复印件。

四、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时限

农业生产资料的免税备案实行一年一备,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新开业的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五、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核准。

(二)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免税备案

一、业务概述 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

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

884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副本》;

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一式二份;

3.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四、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时限

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的免税备案实行一年一备,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五、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核准。

(二)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减免审批

一、业务概述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下列项目: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储备轮换粮食;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纳税人按照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同意后,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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