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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质量奖惩制度目的 质量管理奖惩考核制度(7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291

员工考核奖惩办法篇一

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建立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通过严明有效的奖惩,激发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防止、纠正员工违章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切实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行。

第二条 对员工的奖惩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按绩施奖,依过行罚。

(二)公平,公正,及时,准确。

(三)思想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第三条 员工奖惩工作在公司的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处承办,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 各专项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细则》执行,符合本办法奖惩范畴的按本办法执行,不重复奖惩。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 奖励的分类及标准

第六条 员工奖励分两类: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两类奖励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精神奖励分五种:通报表扬、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二)物质奖励分三种:一次性奖金、工资晋升、其他(疗养、外出旅游、保送培训等)。

第七条 精神奖励形式如下:

(一)通报表扬,以正式文件形式对员工先进事迹予以通报。

(二)嘉奖、记功、记大功,以正式文件形式对员工先进事迹及奖励情况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颁发证书和奖章,并记入个人档案。

(三)授予荣誉称号,以正式文件形式对员工先进事迹及奖励情况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颁发荣誉称号证书和奖章,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八条 物质奖励形式如下:

1、记功,给予500元奖励。

2、记大功,给予1000元奖励。

(二)工资晋升。具体标准如下:

1、受记功一次、记大功一次或授予公司标兵者,自发文之月起薪级系数晋升一级,执行一年。

2、授予公司劳模荣誉称号者,自发文之月起薪级系数晋升一级,执行一年。

3、工资晋升期间若再受到奖励,奖励级别如等于或高于上一次的,则重新调整工资,重新计算晋升时限,奖励工资不累加。奖励级别低于上一次的,只享受一次性奖金。

4、奖励晋升工资后不影响正常的工资调整。

(三)其他。有参观旅游或相关培训机会时优先安排受奖励人员。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

第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通报表扬:

(一)忠于职守,发现安全、质量隐患并避免出现一般差错者。

(二)自觉维护公司形象和声誉,事实较为突出者。

(三)学习创新,学以致用,对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改革发展贡献明显者。

(四)工作中有创新思路和方法,表现突出者。

(五)考核被评为优秀者。

(六)代表公司参加比赛及其它活动取得良好成绩或受到表彰者(以通报文或证书为准)。

(七)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事实清楚者。

(一)忠于职守,发现安全、质量隐患并避免严重差错,确保公司生产、人员及财物安全或避免质量事故者。

(二)协助公司或自己查获危害公司安全、社会治安重大案件和犯罪嫌疑人者。

(四)学习创新,学以致用,对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改革发展贡献较大者。

(五)克服困难、坚守岗位、以身作则、无私奉献,事迹突出者。

(六)策划、承办、执行、督导工作得力,成绩突出或交办重大、特殊任务完成较出色者。

(七)连续两年考核被评为优秀者。

(八)其它应当给予嘉奖的情况。

第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功:

(一)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发现严重安全、质量隐患并避免事故出现者。

(三)学习创新,学以致用,对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改革发展贡献突出者。

(五)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有较大功绩,受国家有关部门表彰,为公司赢得荣誉者。

(六)连续三年考核被评为优秀者。

(七)其它应当给予记功的情况。

第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大功:

(一)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发现重大安全、质量隐患并避免事故者。

(二)通过创新为公司增加效益100万元以上者。

(三)遇有紧急或危难情况,不畏艰难,奋不顾身,勇于负责,并处置得当,避免公司利益损失在100万元以上者。

(四)连续四年考核被评为优秀者。

(五)其它应当给予记大功的情况。

第十三条 对符合公司年终评先条件的员工,给予授予先进个人、标兵、劳模等荣誉称号奖励。

第十四条 对员工的合理化建议、小改小革、发明创造、科研等奖励,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符合本办法奖励范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处罚的分类及标准

第十五条 处罚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两类。两类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行政处分从低到高依次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解聘、辞退。

(二)经济处罚分三种:罚款、损失赔偿、降薪。

(一)通报批评,处罚后人力资源处备案。

(二)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罚结果记入个人档案。

(三)降级或解聘(工资、技术等级或职务):对员工的过失给予降低岗位薪级系数及解聘职务的处罚,并记入个人档案。降级适用于执行岗位薪级工资的生产岗位和管理人员,解聘适用于在管理岗位上的中层管理人员或技术等级人员。

(四)辞退: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被辞退者,自被处罚之月起停发所有工资、待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不再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十七条 经济处罚的形式如下:

1、通报批评:给予责任人100元处罚。

2、警告:给予责任人300元处罚。

3、记过:给予责任人500元处罚。

4、记大过:给予责任人1000元处罚。

不超过其月工资总额的30%。

(三)降薪。直接进行薪级系数调减,具体标准如下:

1、一年内受警告一次或通报批评两次者,自发文之月起薪级系数调减一级。

2、记过一次者,自发文之月起薪级系数调减两级。

3、记大过一次者,自发文之月起薪级系数调减三级。

4、处分期满后均不恢复被调减工资,但不影响正常的工资调整。

5、工资调减期间若再受到处分,除给予一次性罚款外,自发文之日起工资继续累计调减。

6、若工资晋升时限期间受到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自发文之月起终止享受原工资晋升待遇,并同时按降薪规定调减工资。

第五章 处罚的条件

第十八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

(一)违反有关规定,影响公司形象者。

(二)责任原因导致一般安全差错或影响安全生产秩序者。

(三)责任原因导致一般质量事故者。

(四)责任原因导致工作差错,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致使工作贻误者。

(五)值班领导无故擅离岗位者。

(六)因个人原因造成性质、情节、影响与本条相当的其它情况,按此条标准处分。

第十九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一)责任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或造成公司形象受损者。

(二)责任原因导致严重安全差错,严重影响正常生产运行者。

(三)责任原因导致严重质量事故者。

(四)责任原因导致工作错误或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致使工作贻误,影响较坏者。

(五)值班领导擅离岗位,造成一定后果者。

(六)旷工1天者。

(七)当年未完成主要考核指标的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

(八)因个人原因造成其性质、情节、影响与本条相当的其它情况,按此条标准处分。

第二十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个人原因导致公司经济损失在10—20万元(含)或影响公司形象较严重的。

(二)责任原因导致出现重伤安全事故者。

(三)责任原因导致重大质量事故者。

(四)值班领导擅离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工作时间饮酒、酗酒影响工作或妨碍他人工作者。

(六)违反操作规程或责任心不强致使设施、设备(车辆)、物品材料受损者。

(七)一个月内非连续旷工2-3天者。

(八)连续两年未完成主要考核指标的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

(九)因个人原因造成性质、情节、影响与本条相当的其他情况,按此条标准处分。

第二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个人原因导致公司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含)或严重影响公

司形象者。

(二)责任原因导致死亡事故者。

(三)责任原因导致特大质量事故者。

(四)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者。

(五)制造有损公司形象或利益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关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未经批准擅自操作专用技术性设施、设备、车辆及其他设施,造成严重损失及不良影响者。

(七)一年内累计旷工3天以上10天以下者。

(八)因个人利益,对他人恶意攻击、诬害、制造事端,造成严重后果者。

(九)连续三年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

(十)因个人原因造成性质、情节、影响与本条相当的其它情况,按此条标准处分。

第二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降级、解聘或待岗处分:

(一)责任原因导致公司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或影响公司形象特别严重者。

(二)责任原因导致严重安全事故者。

(三)责任原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应予以降级或解聘,有渎职行为达到刑事处罚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责任原因导致重大质量事故,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五)管理无方,驭下不严,有严重渎职行为或指挥不当、监督不力,导致下属发生重大失误,造成公司经济、形象受损者。

(六)对已发生的事故或发现责任能力范围内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致使延误最佳处理机会造成损失者。

(七)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严重影响正常生产、工作和团体秩序,造成重大损失者。

(八)一个月内累计旷工5天者。

(九)因个人私利对他人恶意攻击、诬害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者。

(十)因个人原因造成性质、情节、影响与本条相当的其它情况,按此条标准处分。

第二十三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一)个人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影响公司形象特别严重者。

(二)在安全工作中违反规定、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严重者。

(三)责任原因导致重大质量事故并被客户投诉,严重影响公司形象,造成公司蒙受巨大经济、声誉损失者。

(四)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关系,致使发生劳资纠纷或煽动怠工、罢工者。

(五)盗用公司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司形象、利益受损者。

(六)恶意损毁公司财物,致使公物损失巨大者。

(七)连续旷工3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10日者。

(八)因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被刑事处罚的。

(九)待岗期间表现不好的。

(十)因个人原因造成其他性质、情节、影响与本条相当的其它情况,按此条标准处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中若出现因相互推诿、扯皮、协调不济导致工作贻误和造成损失的,对涉及人员或涉及单位领导分别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涉及安全、效益、服务等方面造成公司经济或名誉损失,对员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其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员工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负有连带责任,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警告处分,并处500—2000元一次性罚款。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按安全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员工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给予辞退处理。

第六章 奖惩权限及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二级单位对其下属员工有实施通报表扬或通报批评处分的权力。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所提的奖惩意见不当,人力资源处有权予以调纠。

第二十九条 除各单位奖惩权限外的员工奖惩,由各单位提出奖惩意见报人力资源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人力资源处经与有关部门协商讨论后,按规定权限呈报公司领导批准,由人力资源处下文执行。

第三十条 对公司任免权限范围内的中层管理人员的奖惩和各单位下属员工授予荣誉称号、工资晋升、奖励及降级、撤职、辞退处分,经各部门、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各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人力资源处下文执行。

第三十一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指定专人与受处分的员工谈话,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讨论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慎重决定,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三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总经理有权直接对公司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和对违纪员工进行处分。

第七章 申 诉

第三十三条 员工对其所受到的处罚感到不公正,可遵循以下程序进行申诉:员工对辞退以外处罚的申诉,可在收到处罚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提出,所在单位在收到申诉5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处。人力资源处与公司工会一同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意见报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

第三十四条 在上级未做出改变原处分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员工经过申诉使原处罚形式得以变更,由人力资源处以正式文件形式加以更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修订,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员工考核奖惩办法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增强员工的事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员

工职业操守守则》等企业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

办法。

第二条 实行奖惩制度,必须尊重事实,奖惩分明。坚持以

精神鼓励为主、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思想

教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电信xxx分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奖惩管理

第四条 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

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努力学习,熟练掌握科

学文化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团结协作,努力完成通信经营生产

任务。

第五条 各级管理者(指公司各级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

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担负起教育、引导和带领员工遵章守

纪,共同完成通信经营生产任务的责任。

司三个文明建设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奖励种类:

(一)通报表扬;

(二)通令嘉奖;

(三)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表扬:

(一)在业务发展、企业管理、改革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紧急情况下,不避艰险、坚守岗位、千方百计保证

通信畅通,出色完成通信任务,或在抢救、抢修通信线路、通信

生产设备等过程中有特殊贡献的;

(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消除通信、生产、设备、人身

事故,使公司信誉、财产和员工免受或减轻重大损失的;

(四)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维护社会公德受到

社会各界高度评价的;

(五)其他方面有特殊贡献或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十二条 员工有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表现或事迹

特别优异的可给予通令嘉奖。

第十三条 授予荣誉称号。包括单项能手、优秀员工、优秀

人才、劳动模范等。

(一)单项能手(包括业务明星、服务明星、技术能手等)。

各单位在组织竞赛或评比(包括各专业的劳动竞赛、评比或技术

比赛)活动中,对表现特别优秀的员工可授予“单项能手”称号;

(六)获得国家、省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先进荣誉称号的奖

励标准,按《xxx区电信有限公司奖励先进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员工同时获同类多个荣誉称号给予物质奖励时,依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奖励程序

(一)通报表扬:由员工所在单位(部门)将事迹形成书面

材料,根据奖励管理层级逐级上报,经相应的员工奖惩管理委员

会审批后发布。

(二)通令嘉奖:由员工所在单位(部门)将事迹形成书面

材料,填写员工奖励审批表(附件 1),特殊情况亦可由本人提

请奖励,根据奖励管理层级逐级上报,相关部门对请奖提议进行 核实,经相应的员工奖惩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发布。

(三)员工授予荣誉称号:由各单位按照各种荣誉称号的授

予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员工个人获荣誉称号及通令嘉奖的,应记入本人

档案。同时对获奖员工的先进事迹进行大力宣传。

第十八条 员工获奖后,如发现并核实主要事迹失实、虚假 的,由审批单位办理撤销手续,并追缴已发放的奖金或实物奖品。

撤职处分的,应同时降低岗位层级。

第二十三条 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是指员工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

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经组织程序终结处分。解除处分不

视为恢复原岗位职务、原工资待遇。受处分员工解除处分后,与

其他员工具有同样的晋职晋级机会。

第二十四条

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可给予减发绩效工

资,一般规定为:

(一)警告处分,减发半个月至 1 个月绩效工资;

(二)记过处分,减发 1 个月至 3 个月绩效工资;

(三)记大过处分,减发 3 个月至 6 个月绩效工资;

(四)降级或撤职处分,减发 6 个月至 12 个月绩效工资;

(五)留用察看,减发 12 个月绩效工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损失、影响标准

(一)直接经济损失的标准:“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是指造成

公司直接经济损失在 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造成较大经

济损失”是指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在 20 万以上、50 万元以下;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是指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在 50 万元及以上。

到地市级或越级投诉到省级管理机构,被通报批评、纠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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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擅离职守、违章操作,造成责任事故或通信事故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指挥,或离岗时不按规定进行工作交

接,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5.泄露企业内部信息情节严重的,或泄露企业秘密级商业秘

密情节较重的;

人,损害他人威信或声誉,影响恶劣的。

(三)员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1.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公司较

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2.失职渎职,或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较大责任事故或

重大通信事故的;

3.违反安全操作规定,导致因工责任伤亡事故一次重伤 3 人

或死亡 2 人,或当年内发生累计死亡 2 人的责任事故的,或者发

生一般火灾事故的;

4.泄露企业内部信息情节特别严重的,或泄露企业秘密级商

业秘密情节严重,或泄露企业机密级商业秘密情节较轻的;

5.引发恶性服务事件,给公司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

6.聚众闹事或造谣生事,散布不利公司言论,损害公司形象的;

理,直至给予留用察看处分,谋取不正当利益金额达到 5000 元

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员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严重违反公司

规章制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 3 天以上或半年内累计旷工 5 天以上;

(二)合同期内累计受 2 次以上记过以上处分的;

(三)员工离职时,拒不按规定进行工作交接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或监守自盗的;

(五)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留用察看处分期间,无悔改表现,留用察看期满不能

解除处分的;

(七)员工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的;

(八)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的严重违纪违法情形。

第二十八条 赔偿经济损失

员工有上述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情形造成公司直接经

(一)损失金额 5000 元以下的,赔偿 100%;

际损失金额-5000)×60%赔偿;

(三)损失金额 1 万元以上的,按:10000×80% (实际损

失金额-10000)×20%赔偿;总计赔偿限额不超过 5 万元。

惩管理委员会;

采信;

(四)员工奖惩管理委员会作出对该员工给予处分或免予处

分的决定;

档案。

第三十一条 解除处分程序

(一)员工处分期满后,本人应向奖惩管理办公室提出解除

处分申请,并附处分期间的认识和表现情况;

(二)奖惩管理办公室组织核查,员工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

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可填写解除处分审批表(附

件 3),报员工奖惩管理委员会;

(三)员工奖惩管理委员会作出予以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员工奖惩管理办公室将解除处分决定书面通知员工本

人(附件 4);解除处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存入员工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按公司依法制定的《xxxx电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535 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员工申诉程序

员工对处分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 15 日

内向本单位员工奖惩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员工奖惩管理委

员会对员工申诉进行复查,并于 30 日内做出复查决定。情况复

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复查决定为

最终决定,员工奖惩管理办公室书面通知申诉人。员工对涉及解

除劳动合同存在争议的,通过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员工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

财物,应全部没收、追缴归公。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奖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员工考核奖惩办法篇三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政府全面负责。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和工作落实,确保实现国家和省制定的工作目标,确保所辖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管行业(系统)必须管安全。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必须做到严密部署,严格监督检查,确保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开展和落实。

(三)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各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其所分管的行业、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各级政府必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计划、安排、检查和考核,保证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协调适应。

(五)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具有联合打击、共同治理的责任。

(六)激励奖惩相结合。各级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职责明晰、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目标实现。

(七)实事求是。被考核单位要向考核单位如实反映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弄虚作假,发现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从严查处。

(八)公开、公平、公正。考核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考核办法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客观公正评价,考核结果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上一级政府与下一级政府、各级政府与有安全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相关政府部门与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要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其中,省政府或省级相关部门与中央在黔及省属重点企业签订;市级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与市(州、地)属企业签订;县级政府或县级相关部门与其它企业签订),以细化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五条考核范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任务的相关部门;与政府部门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的各生产经营单位。

对政府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及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情况。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30号)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三)对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措施保障和工作考评情况。

(四)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部署、安排及执行情况。

(五)安全生产体制、工作机制、责任体系的建设情况。

(六)安全监管系统基层基础建设工作落实情况。

(七)用于消除事故隐患、防止职业危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安全生产资金的安排、投入和管理、使用情况。

(八)以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主要工作部署、开展及落实情况。

(九)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和治理落实情况。

(十)事故报告、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及落实情况。

(十一)国家和省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对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3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28号)要求,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二)对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指导监督和检查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责任体系的建设情况。

(四)国家、省组织开展和部署安排的安全生产重要活动(包括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重点任务、主要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五)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薄弱环节的研究解决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治理落实情况。

(七)事故报告、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及落实情况。

(八)国家和省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对生产经营单位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及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情况。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2023年质量奖惩制度目的 质量管理奖惩考核制度(7篇)

员工考核奖惩办法篇一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建立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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