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名词解释(4篇)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名词解释篇一
我国法律援助的实施形式包括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
1.法律咨询。法律咨询为法律援助的实施形式之一,往往为法律援助机构接受法律援助申请的来源之一。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咨询,是对咨询者提出的有关法律援助制度方面的问题以及日常碰到的简单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法律咨询不需要审查经济条件;通常情况下,法律咨询的时间较短。
2.代理。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受援人的请求,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担任其代理人,为受援人
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根据代理事项的不同,代理主要分为以下四种:
(1)刑事代理。法律援助人员担任受援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和《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的规定,刑事代理主要包括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和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
(2)民事代理。民事代理是法律援助的主要实施形式之一。法律援助人员担任受援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为损害赔偿、追索赡养费抚养费、追索支付劳动报酬、婚姻家庭等纠纷受援人等提供法律援助。
(3)行政代理。法律援助人员担任受援人的诉讼代理八参加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活动,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4)非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主要包括仲裁代理和调解。
在仲裁代理方面,法律援助人员担任其仲裁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法律援助机构较多的是为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服务。
在调解方面,法律援助人员以一方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
3.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
(二)法律援助的实施程序
为推进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司法部于2012年7月1日起颁布实施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规范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受理、审查、承办等环节的行为规范和服务标准。法律援助的实施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法律援助人员的选任和指派。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办理无期徒刑、死刑案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从源头上保证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通知辩护公函、通知代理公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自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援助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并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但因受援人的原因无法按时签订的除外。
2.法律援助事项的承办。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及受援人根据法律援助协议的约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完成法律援助事项。
3.法律援助的异地协作。法律援助实施过程中的异地协作,是指为顺利实施法律援助,提高工作效率,节约援助经费,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就异地审查申请材料和异地调查取证进行的协调与合作。
4.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援人申请更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更换。决定更换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承办。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原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与受援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代理协议,原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与更换后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材料移交手续。
5.结案。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完毕,法律援助人员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书面结案报告和相关材料(包括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便于法律援助机构整理归档。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报告和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审核,将材料装订成册,归档保存,验收合格后,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并支付办案补贴。
6.终止。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1)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2)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3)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5)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6)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有上述情形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并发送受援人,同时函告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和有关机关、单位。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与受援人解除委托代理协议。
根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果出现“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终止办理或者已被撤销的;受援人自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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