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做风心得体会报告 整顿作风司法为民心得体会(二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描写司法做风心得体会报告一
总 结
今年以来,曙光街司法所在局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反腐倡廉方针,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大力开展“勤廉新华”创建活动,健全完善反腐倡廉建设管理目标,创新廉政风险防范工作机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新成效。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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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街司法所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年初印发了《2010年曙办处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曙办处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制度(试行)》,并由党工委书记与各班子成员、李庄村、各社区负责人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根据区委、区纪委精神,对“勤廉新华”创建活动进行了安排部署,形成了街道党工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工委组织协调,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的良好工作机制。今年3月份,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结合 1
我街道实际,街道党工委专门制定了任务分工方案,有力的推进了街道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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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弘扬焦裕禄精神和“讲党性修养、树良好作风、促科学发展”教育活动中,深入学习十七届中纪委三次全会、省纪委八届四次全会、市纪委七届四次全会和区纪委六届四次全会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区委、区纪委关于开展“勤廉新华”创建活动的精神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其次,结合区委“项目建设年”、“城市开发年”等活动,把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融入其中,使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以这些活动为载体,一起布置,一起贯彻落实。第三,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李庄村和各社区通过版面、社区图书室等形式,推进廉政文化进基层工作。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坚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使全辖区形成以贪为耻、以廉为荣的浓厚的党风廉政建设氛围。
<>在优化经济环境活动中,曙光街街道党工委动员街道上
下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作为发展的生命工程来抓,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强化为民服务中心职能;优化辖区治安环境;畅通投诉渠道,完善投诉机制;经常走访辖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大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案件的查处力度等。今年2月份,针对年初检查评比活动较多的情况,街道党工委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暨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要赞助”行为的通知》,对检查评比活动进行规范,对借评比达标活动向基层单位乱收费、乱摊派、乱要赞助活动进行打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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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街街道党工委制定了《2009年曙光街办事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意见》。为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结合我街道实际,党工委专门制定了《关于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意见》,并认真贯彻执行。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认真贯彻落实市纪委《六不准》和区委《十条禁令》等制度,坚持“三务”公开制度,加强在节假日期间廉洁自律情况检查,完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案件查办工作,对群众反映的线索一查到底,严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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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党工委印发了《2009年曙光街办事处农村基层党风
廉政建设工作要点》。首先,加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在农村、社区积极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制定和完善农村基层干部具体行为规范,坚持村务公开制度。其次,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规范和管理。根据区纪委统一安排,对李庄村、各社区的财务工作进行了全面清理规范,核清“三资”底数,建立和规范“三资”帐薄。健全了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硬件和软件设施。第三,完善农村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工作机制。按照“4 2”工作法的要求,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进行完善。第四,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坚决制止在农民建房、计生、殡葬、低保等方面存在的违规行为。第五,做好曙北社区市廉政示范点的创建工作。设立社区廉政文化室,以点带面,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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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党工委高度重视廉政风险防范工作,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广泛宣传发动。先后召开全办事处人员会议、中层干部会议、班子会议等对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进行布置,印发工作手册和制度汇编160余册,召开培训会4次,制作版面16块,营造了浓厚的廉政风险防范工作氛围,使办事处上下全面掌握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的精神。街道党工委坚持查找风险先行、打牢基础的原则,坚持领导带头先行、循序渐进的原则,坚持围绕中心先行、把握关键的原则,同时将廉政风险防范与街道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与每名机关干部岗位职责紧
密结合。街道上下深入开展风险点查找工作。采取领导提、同志帮、自己找等多种形式,反复查找风险点,做到风险点查准、查全,防范措施具体到位。通过开展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进一步完善了各项制度,规范了日常管理,进一步改进了机关作风,提高了干部素质,进一步推动了街道各项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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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平新发[2009]15号、平新纪[2009]22号文件精神,首先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了2名纪检专干。其次加大纪律监察工作保障力度。明确了经费保障,完善了办公条件等硬件设施。第三,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队伍能力建设。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切实提高全面履行职责的工作水平,加强作风建设,大力弘扬优良作风。
通过以上工作的开展,曙光街街道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如党员干部的廉政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的自身队伍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办案力度还需加大等,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和克服。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在区委、区纪委的正确领导下,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继续深入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建设“勤廉新华”,为维护辖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2009年12月10日
描写司法做风心得体会报告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司法做风心得体会报告 整顿作风司法为民心得体会(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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