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的通知]通知的类型关于调整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及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县环境实际、管理水平和畜禽承载能力状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畜禽养殖“三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生态X县建设要求,科学划定畜禽养殖“三区”,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构建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畜禽养殖模式,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二、划分原则(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三)生态环境、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四)属地管理,谁污染、谁治理;(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六)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三、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第7号)《X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X省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实施方案》《X县畜牧业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布局》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四、划分类型全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禁养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小区(场)。在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通过多种渠道依法限期关停或搬迁。限养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区)。限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区)应当限期治污,确保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未经治理或逾期未达到排放标准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对其限期关闭、转产或搬迁。适养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适养区。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五、划分区域(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1.城镇规划区。X县县城规划区、各乡镇办事处集镇建成区范围内及外围500米区域;开发区、工业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区及外围500米区域。2.城镇居民区、医院、学校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周边500米区域。3.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X县水库等);各乡镇办事处、村、组集中供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4.国家级森林公园、公园风景名胜区、国家湿地公园等区域及周边500米以内。5.县域内主要河道堤坝内;县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6.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和省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禁养区域。(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1.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重要的河流、湖泊周边地区等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2.农村社区、行政村人口聚集区及外围500米区域内。3\.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高速公路两侧外延500米以内;国道、省道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外延各500米范围以内。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三)畜禽养殖适养区范围县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