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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内销便利【调整政策促进贸易便利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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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内销便利【调整政策促进贸易便利化探讨】调整政策促进贸易便利化探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经济越来越融入国际经济,在新的贸易形势和经营活动中,货物流和资金流将难以一一对应,这就要求经济政策应适应市场经济规律,主动寻求变化和发展,不断调整政策,完善法规,逐步从程序性审核向合规性审核转变,从事前管理转变为事后管理,从间接管理转变间接管理,从而方便企业经营,推进贸易便利化。本文就出口代理业务不允许委托方收汇的有关政策进行探讨。1998年前后由于国内出现了各种走私违规、骗汇、逃套汇和骗税违法行为,为了进一步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打击这些违法行为,防止出卖或变相出卖进出口经营权和许可证,1998年12月1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文件,对于出口代理业务收汇问题,文件第十一条中规定“出口代理业务,一律由代理人负责收汇。”,其目的是落实出口收汇的责任,由于此规定的出台,无疑使代理方能否收汇成为办理出口代理业务的必要条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代理方重视了对委托方资信的调查,也打击了委托方借用出口代理业务进行逃汇行为。但随着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的变化,出口代理业务,一律由代理人负责收汇这一规定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一、不允许贸易委托方收汇的弊端(一)委托方商业机密得不到保护企业自身经营出口业务最基本应具备:有出口经营权、有货源、有国外客户和享有经营国家特殊商品经营权等,缺少任何一项,都无法自行办理出口,只能委托出口。目前从委托方来看形成出口代理业务大致有以下五种情况:1.委托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包括保税区企业);2.委托方没有国外客户;3.委托方没有出口商品许可证;4.委托方没有经营特殊商品权;5.委托方具备自行出口条件,只是不熟悉办理出口手续而委托出口。从以上五种出口代理业务看,只有一种属于委托方没有国外客户,实行出口代理业务,一律由代理方负责收汇的规定,将不排除其他四种出口代理业务委托方商业机密得不到保护。(二)代理人负责收汇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委托方逃汇行为《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中第五条规定: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代理人必须与委托人签定书面代理合同,并由代理人根据代理合同与外商签定进出口合同。在现实出口代理业务中由于委托方要保护商业机密防止国外客户流失,代理方根据代理合同与外商签定出口合同很难做到,往往代理方和外商签定出口合同是靠委托方负责传递,代理方无法对外商资信进行调查,另外多数代理合同中规定收汇发生问题由委托方追索,因此由代理方跟踪收汇也是无从落实。实行出口代理业务,一律由代理人负责收汇这一规定后,虽然代理方重视了对委托方资信的调查,但是代理方受骗也时有发生。天津市曾有五家外贸公司代理异地企业出口,当时代理方都到委托方所在地进行了调查,查看了营业执照,但货物出口后便与委托方无法取得联系,委托方则到工商局办理了销户手续,人去楼空。由此可见代理方负责收汇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委托方逃汇行为。(三)委托方经济利益得不到保护按规定出口代理业务,代理方负责收汇后,应凭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证将货款原币划转或结汇支付给委托方,但现实经济活动中往往出现代理人因资金周转困难而长期占压委托方的货款,或因代理方欠银行等单位的资金,当收汇后存款被挖走,造成委托方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经济利益得不到保护。(四)委托方加大了成本支出由于“出口代理业务,一律由代理人负责收汇”以及《出口收汇核销实施细则》规定,出口代理业务的出口收汇核销的所有单证均必须为代理方,因而委托方为了保护商业机密又能使代理方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采取由外商开给委托方信用证,委托方再到银行办理转让信用证或信用证让渡给代理方,这样不仅委托方的商业机密得到保护,而且货款因不进入委托方帐户而进入代理方帐户,银行可为代理方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代理方也能办理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这也是近几年办理信用证转让、信用证让渡量大的主要原因,但采取此方法无疑加大了企业负担、增加费用支出。(五)银行操作违规、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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