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企业参与高职教育工学结合积极性的法律思考摘要:工学结合作为我国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模式,良好运行需要企业的积极参与。目前,我国企业参与工学结合的积极性不高,主要表现为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对非营利事务的关注不够、法律规范较模糊、缺乏激励制度、企业认识不到位。针对以上原因,在考虑政策实效的基础上,拟从制定新的部门规章和建立激励制度两个方面给出建议,以提升企业参与高职教育工学结合的积极性。 关键词:企业;高职教育;工学结合;积极性 一、企业参与高职教育工学结合的现状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通过让学生参与到企业的生产实践中来巩固学生在学校所学习的理论知识并提高职业技能,已成为我国高职教育质量提升的重要途径。1991 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要求在职业技术教育中要 提倡”产教结合,工学结合 ,这是工学结合概念的首次提出。经过了 20 余年的发展,我国高职教育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已经为企业输送了大量高素质的技能人才,成为中小微企业,西部、民族、贫困地区企业发展的助推器。但从目前的工学结合发展现状来看,高职院校处于主导地位,他们积极寻求企业参与到工学结合,而大多数企业与高职院校的合作还停留在较低层次,工学结合的运行效果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重在通过 工 来提高学生的 学 , 工 的有效实施就必须依托企业的积极支持,然而当前的工学结合模式还是处于以学校为主导地位的状况下:学校积极地联系企业、寻求校企之间的合作,学校制定培养计划,学校安排学生实习等;企业参与工学结合大多停留在为学生提供实习岗位上,有些企业还没有对学生的顶岗实习提供技术指导,没有积极参与到工学结合的各个环节,这就大大降低了工学结合的运行效果。二、企业参与高职教育工学结合积极性低的原因分析企业本应是工学结合模式下提高学生职业技能发挥重要作用的主体,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参与工学结合的积极性不高,致使工学结合的实效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究其原因我认为有以下几点:(1)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对非营利事务的关注不够。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本文所指企业涵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各类型公司等)是依法成立的从事营利活动的组织,其成立和进行经营活动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和股东财产转移所形成的新的财产集合。企业的财产来源于股东的财产转移,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的财产在企业存续属于企业所有,股东丧失了对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股东将财产转移到企业的目的是为了通过企业的经营活动获得更大的经营回报。对于像高职教育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这种非营利活动不能直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大部分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不高是必然的。(2)企业的认识不到位。从目前大多数企业员工的招聘来看,企业喜欢要有工作经验的应聘人员,没有把目光投向既有专业理论知识也有一定实践经验的高职学生。部分企业只想在市场中用高薪金、高福利来吸引人才,缺乏对人才培养的深刻和长远认识,从而造成了行业内部人才的畸形流动,不利于中小微企业的健康成长。企业应将一部分经历投向职业教育,这既是为自身发展储备人才,又是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要求,更是行业整体发展的需要。(3)法律、法规对企业参与工学结合的规定较为模糊。《职业教育法》作为指引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根本大法,在其第三十七条笼统的规定了企业应当接受学生实习、参与到工学结合中来的法定义务。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与学校就工学结合之间的协议和运行更多的是体现二者之间的约定义务,这就造成了企业有选择性地制造障碍与学校达不成合作协议,从而规避“参与到工学结合中的法定义务。相关法规和政策多表述为 大”力推行工学结合 ,缺乏对企业参与工学结合的详细指导规范,致使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没有完全发挥效果。(4)缺乏对企业参与工学结合的激励措施。对利益追逐是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主要目的,想要企业参与到工学结合中来,就应该给予相关的政策措施激励,以刺激企业参与工学结合的热情。目前,政府就企业参与工学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