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学专业法律教育课程设置摘要:目前,非法学专业开设的法律课程主要是经管类专业开设的《经济法》,但由于法学基础课程设置之不足,《经济法》课程设置及内容设计也面临诸多问题。本文结合十八大四中全会《决定》对高校法学教育的要求和创业法律教育的需要,讨论了非法学专业法律教育的课程设置问题,将偏重学科意义的《经济法》调整为更注重应用的《经济法律制度》,并提出了非法学专业法律课程建设的三个不同层次。 关键词:非法学专业 经济法律制度 课程设计 一、《经济法》与《经济法律制度》目前,非法学专业开设的法律课程除一般法律基础性课程外,主要是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绝大多数经管类专业将《经济法》作为学科必修课。但从法律学科的分类角度看,《经济法》并非单单是一门法律课程,而是一个学科体系。上世纪70 年代末至 80 年代初,受前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当时的法律界人士曾力主将经济法作为调整我国各类经济关系的基本法。但部分学者不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认为它缺乏统一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1986 年《民法通则》的颁布标志着历时 7“”年之久的论争最终以 民法派 的胜利而暂时沉寂。但经济法学并未因此而退出法学的视野,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仍在法学学术领域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当前,尽管法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仍未达成统一,但较为一致的认识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并以自治为基本理念,但民法的自治难以解决市场的失灵、外部性及公共产品投资问题,因而需要国家权力的监管、调控以及并从新的角度来思考公共产品投资的法律规范形式。由此经济法至少应包括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环境资源法、社会保障法等内容。其所调整的不是私人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而是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与调控。基于此认识,市场主体法如公司法、市场行为法如合同法,以及物权法、侵权法、婚姻家庭法等均属于民法的内容,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税法、环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等则常被划归于经济法的体系范畴。根据上述关于民法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基本划分,可以说,民法和经济法均调整市场行为,均与经济关系与经济活动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但民法侧重于市场主体及其自主决定的经济活动,而经济法则侧重于对市场主体自主决定行为的局限进行政府干预。在很大程度上,民法构成了经济法的基础,因为不了解民法所调整的私主体行为,就不可能真正理解公权力干预的正当性。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劳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被划入经济法体系范畴的单行法,其所涉及的侵权关系、合同关系均以民法上的相关理论为基础。因此,对于经济法专业的法学本科生而言,民法是必修的基础课程。由于经济法与市场监管与调控紧密相关,常常被列为经管类专业的必修法律课程,但受专业课程计划的限制,不可能为法律课程留下充分的空间。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由于缺乏基础的法律知识背景,他们很难真正理解经济法的真正内涵。即“”使学到一些 法律知识 ,也很难能在实践中准确地运用,实际上不能达到教学目的。因此,对非法学类专业而言,单纯一门经济法课程是远远不够的,但是开设更多的法律课程从专业课程规划的角度又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受学科意义上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限“”制,而应针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从 经济法律制度 的视角来“”“”进行课程设计。相对于 经济法 , 经济法律制度 不仅能够涵摄民法范畴内与市场经济活动相关的内容,从而有助于解决经济法课程前提性法律基础之不足,而且也便于将相关法律制度根据具体的需要进行系统性的整合。二、非法学专业法律教学课程设计的三个层次即使通过经济法律制度整合民法中有关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单单这一门法律课程仍嫌不足。因为在学习经济法律制度之前,学生需要对法律的一般理论,经济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经济法律责任所涉及的刑法、行政法以及诉讼法等问题均需有基础性的把握。一般而言,经管类专业的法律课程设置应当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础课程。基础课程主要介绍法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