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 和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 抗菌药物静脉输液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和静脉输液 管理的通知 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所:为认真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切实加强我县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用和静脉输液管理,确保患者就医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和《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全县各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以下简称村级医疗机构)加强抗菌药物应用和输液管理,对使用抗菌药物和开展静脉输液活动进行资格核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县各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口腔诊所、中医诊所不得使用抗菌药物,不得开展静脉输 液活动。 二、基本标准村级医疗机构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液活动必须达到以下标 准: (一)人员资质标准1.至少具有一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五年以上的临床类别的执业 医师(村卫生室可以为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 2.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至少具有一名执业护士;3.上述人员执业地点必须注册在本机构;4.上述人员必须参加县卫计局组织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静脉输液业务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按规定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和静脉输液培训合格证书。(二)现场审核标准1.房屋面积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诊所必须诊断室、治疗室、处置室 3 室分开,独立设置并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卫生室必须设有独立的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等,房屋布局流程合理;服务站达到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分开。2.配备处置抗菌药物不良反应所必须的急救药品、设备等。急救药品包括:盐酸肾上腺素、阿托品、利多卡因、西地兰、速尿、10%葡萄糖酸钙、异丙嗪、地塞米松、地西泮、间羟胺、多巴胺、可拉明、洛贝林、甘露醇等抢救药品齐全;急救设备包括:氧气瓶、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3.一体化村卫生室用药统一从乡镇卫生院(服务中心)购进,严禁擅自从其他渠道购进药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使用抗菌药物只能是《山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中非限制使用级品种。4. 熟练掌握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 三、 资料提交 拟申报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液活动的医疗机构需提供如下资料:(一)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液活动资格申请审核表(附件3 );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三)相关人员的资质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乡村医生证书、药士证书、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证书和静脉输液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四)医疗机构人员花名册(附件 4 ); (五)医疗机构急救药品、急救设备清单(附件 5 )。 四、实施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7 年 4 月 21 日前)县局召开由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各诊所参加的动员会议,进行统一安排和部署。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宣传动员和工作部署由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二)申报参加培训阶段(2017 年 4 月 28 前)拟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液活动的医务人员自愿参加,填报《报名参加抗菌药物和静脉输液培训学员汇总表》(附件2),各医疗机构务必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各诊所的报名表交卫计局医政股,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申报资料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上报到医政股。(三)培训、考核阶段(2017 年 5 月 15 日前)在 2013、2014 年连续两年对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基本药物、抗菌药物相关知识培训的基础上,今年继续加大培训和考核力度,县局统一组织,对村级医疗机构全体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以及注册护士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