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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中小学教师“教育管理权”的法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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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中小学教师 教育管理”权 的法律探析“”【摘要】当前立法对中小学教师 教育管理权 作出了明确的限“”定,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 体罚、变相体罚 未作出具体界定,对其规定笼统,造成了此类诉讼案的多发现实。因此,期待从立法、司法及社会育人环境的塑造等方面找到应对策略。 “”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 教育管理权 法律探析 一、当前中小“”学教师 教育管理权 的主要立法规定作为中小学教师,基于履行其基本的教育教学职责、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之需要,法律理应赋予中小学教师教育管理的“”权利,这是各国教育立法的一般通识。本文 教育管理权 系指教师教育教学权与对学生的指导评价权的合称。作为教师的一项重要权利,我国的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教师法》第七条专条规定了 教师权利 ,其第一项规定“”教师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第三项“规定教师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这是《教师法》作为单行法对教师 教育管理权 的规范、“”全面的规定。作为对教师 教育管理权 的限定,《教师法》第“”八条规定了 教师义务 ,其第一项至第六项作了规定,其内容主旨是规定了教师在享受权利时应该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按规定标准及内容完成教育教学、关心尊重学生、制止侵害学生权益的行为等。根据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原则,作为中小“”“”学教师,其享有的 教育管理权 应该在其 义务范围 内行使。《义務教育法》作为适龄儿童及少年的权益保护法,其第四“”章 教师 从为义务教育实施提供师资保障的视角作出规定,其“”中与教师 教育管理权 紧密相关的法条是第二十九条教师“”要 平等对待学生 ,对教师职务行为提出了较高要求,即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要 平等对待 、 因材施教 ,教育管理中要平等对待、尊重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 中第十七条 教育方”“”针 、第二十条 不得加重学习负担 ,要求中小学教师要施行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发展;而第十八“”“”条 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第十九条 社会生活指导 、第二“”十一条 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要求教师要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尊重学生人格、关爱学生,再次强调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中也有对中小学教“”师 教育管理权 的涉及。“”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当前立法对中小学教师 教育管理权 的“”法律赋予是明确的,同时对中小学教师 教育管理权 的义务范围限定更是确定的。从立法意图来看,法律一方面强调了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对学生的指导评价是一项法定的基本性的职业性权利,同时出于对学生的保护和高水平教育的要求,法律对教师行使权利提出了较高的标准,强调了教师执教的科学性、艺术性、法定性。“”二、当前中小学教师 教育管理权 的司法实践“”中小学教师 教育管理权 的行使,一是教育教学权,即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这就要求教师根据其职业特点,依据其所在学校的培养目标组织课堂教学;教师可在不违背课程计划、课程标准要求的前提下确定自己的教学内容和进度;可以针对不同教育对象的实际情况,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内容、过程方面进行设计、实验和改革完善。中小学教师的指导评价权,即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这项权利的主要内容包括: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进行因材施教,在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予以个性化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格养成、知识学习、体育活动,以及情感、道德和价值观等涉及学生发展的各个方面予以客观、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根据国家的教育目的和教育活动的基本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和方法,促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从教师 教育管理权 的内容、要求等来看,中小“”学教师 教育管理权 的行使具有科学性、法定性、合理性的特“”点。这要求教师在行使 教育管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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