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答记者问2008 年 7 月 21 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 200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记者:为什么要专门制定关于对外承包工程的行政法规?“”答:对外承包工程,是实施 走出去 战略的主要形式之一。近年来,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发展很快,这对于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加强我国与其他国家特别是周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经贸关系,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的总体水平仍然比较低,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在资金、技术、管理能力以及商业信誉等方面的条件难以适应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需要,守法意识和严格履约的意识薄弱;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以及安全保障有待进一步加强侵害外派人员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不仅直接影响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声誉以及与工程项目所在国家的政治、经贸关系。为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国务院制定了本条例。记者:条例在对外承包工程的促进机制方面做了哪些规定?答:条例从三个方面规定了对外承包工程的促进机制一是,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二是,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信息收集、通报制度,向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无偿提供信息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在货物通关、人员出入境等方面,依法为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三是,规定了有关对外承包工程的协会、商会在促进对外承包工程方面的职责,包括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和成员利益。记者:条例为什么要规定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制度?答:当前对外承包工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对外承包工程单位自身的条件和素质有关。为了减少对外承包工“”程的盲目性,防止 一哄而起 ,根据对外贸易法关于从事对外工程承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的规定,条例确立了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制度,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并从法人资格、资金、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安全防范能力、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以及商业信誉等方面,对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规定,特别是明确规定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体现了适度从严的原则。同时,为了加强对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动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记者:在加强对外承包工程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答: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必须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树立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的良好形象。为此,条例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针对工程项目分包中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较为突出的实际情况,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禁止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境内单位,或者将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三是,明确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规定对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