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学教育的对外交流问题研【摘要】法学教育对外交流是提高法学教育的重要途径,国内法学教育的交流目前十分繁荣,但总的来说,我国法学教育对外交流依然处于较低的层次,法学对外教育交流应当结合学生,教师,学校自身的需求,改变交流对象匮乏,内容单调,方式单一的情形,加强组织机构的建设,促进交流方式的转变,丰富交流的内容,实现法学教育交流从低层次到高层次的蜕变。【关键词】法学教育;对外交流;学生;教师;学校进入 21 世纪后,各国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作为起步较晚的中国法学教育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国内各所高校、法学院均积极融入高等教育全球性的交流与合作之中,在这纷繁复杂的法学教育交流之中不少高校依然处于混乱的状态,活动本身也存在不少问题,因此如何提高法学对外交流水平显得尤为重要。鉴于国内对外进行法学教育交流的高校颇多,笔者在此特意选择国内某高校的法学院为研究对象(下称 A 院),希望能在从 A 院的法学教育交流活动中一窥国内法学教育交流的现状,为我国法学教育对外交流活动做一点有益的贡献。本文相关统计数据均来源于 A 院官方网站。 一、对外合作交流的现状分析 (一)从对外交流的整体上看从 2006 年 1 月起至 2011 年 11 月至,A 院总计对外进行学术交流活动为 34 人次。在这 34 次的国际交流活动中,其性质也可分为 3 类,分别是学术交流、参观访问以及会议活动,其中学术交流为 17 人次,所占比例为 50%;参观访问为 13 人次,比例为 38%;会议活动为 4 人次,比例为 12%。在这三种不同性质的交流活动中,学术交流所占比重最大,总量约为会议活动4 倍、约为参观访问活动数量的 1.3 倍。(二)从交流对象所分布的区域上看A 院对外交流的地区主要集中于台湾,美国和韩国,其三者所占的交流比例为总数的 86%,其余的国家分别是日本、英国和德国,所占比例为 11%。而台湾、美国和韩国地区三者的比例约为 3:2:1,台湾是 A 院对外交流的最为频繁的地区。(三)从对外交往的主体来看以个人名义进行的交流活动为 22 人次,所占比例约为 65%;以组织团体名义参加的交流活动较少,约为 12 人次,所占比例约为 35%,个人身份进行的组织交流总数约为以团体身份交流总数的 2 倍。从以上的内容来看,我们认为 A 院的法学教育交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交流的数量少,发展不均衡;第二,交流内容交流重学术轻实践;第三,交流地区单一;第四,个人的交流活跃,团体交流低迷。从整体上来看,A 院的对外交流活动依然是一种零散的,小规模的低程度的交流模式,尚不能形成有序的,大规模的,高程度的交流模式。二、中外法学教育合作交流的应有之义上述内容分析了 A 院对外交流的基本现状,并对此种交流模式的特征进行了简单评述,那么如何改变这种 A 院对外交流的现状并提高 A 院对外交流的水平呢?笔者认为,明白法学教育对外合作交流本身的应有之义有助于解决上述疑问:(一)学生法学教育的走向一直以来都有两个方向的争端,一是职业化的教育方向,二是学术化或者素质化教育的方向性[1],这两种不同的争端在整个法学教育的过程中一直争论不休,因而我国对于学生的培养也总在不同的模式之中摇摆不定,但笔者认为无论是职业教育还是通识性教育或是研究型教育,从事法学专业学习的学生始终有两个基本的要求应当达到,一是理论素质的要求,二是专业技能的要求,这两个要求是一个合格的法学学生所应有的起码的能力,只有在具备了这最为基础的能力之后,才能够谈的上未来的发展的方向。理论素质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应当熟悉基础的概念,某一理论,以及与基础概念等,同时要求具备怀疑之精神、批判之精神和探索之精神,法学学生要追崇法治,实践法治,做法治的维护者[2]。专业技能是一个学生的综合素质的体现,是其他多门学科的学习。分析综合复杂的事实材料的能力、与各种有关人员打交道的技能、写作法律文书的技能、出庭发表法律意见的技能等等都是法学学生所应当具备的,除此之外,相关的职业道德也可化为职业技能的部分加以学习培训。法学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