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地方社会中的督学【摘要】:教育视导制度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教育事业的重要制度,具体到地方,这个制度的执行人就是各级督学。这些督学,尤其是最基层的县级督学,直接参与到地方社会的实践中。他们无疑通过自己的中介性质的身份,为在地方社会中贯彻政府的教育理念、意识形态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就督学本人而言,又是地方官僚系统这一体系中的一部分,乃至是边缘的一部分,在地方社会或者说地方共同体中,扮演着与之身份相称的角色,而这一角色,又实实在在影响着—很大程度上是制约着—督学职能的发挥。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县督学 教育视导 地方社会“方督学突然来了,程校长心头一片慌乱,忙得奔来奔”去。 1947 年,作家陈残云在香港的《青年杂志》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县督学》的小说。在这篇小说中, 方督学 被叫“”“”做 县府派来的老爷 ,而被其巡视的学校的 程校长 则对他又敬又怕,大献殷勤。虽然是虚构的故事,也同样是时人眼中督学与地方社会互动关系之反映。从时间上,近代教育督导制度贯穿了整个民国时期,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一批规范教育督导制度的规章制度逐渐建立起来,各省也纷纷建立起基层教育督导规范。督学作为个体,在地方社会,尤其是地方教育系统中,扮演着特殊的社会角色,同地方社会发生了一系列的社会互动关系。对于这一问题,即督学与地方社会的问题,学界往往从督学在地方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机制形成深入研究。然而,如果真正地将督学这一社会身份置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整体的地——方社会中去考察,那么,真正的问题就是,对于地方社会尤其是同教育紧密相关的人群——督学意味着什么,即是说,督学在地方社会中究竟扮演了什么样的社会角色。对于县级督学与教育督导来说,这一问题更有标志意义,他们与最基层的地方社会发生直接关系。一、教育督导与县督学的权力虽然各省教育厅都出台了自己的县督学条例,但其实大同小异。江苏省教育厅在于 1927 出台的《江苏省县督学暂行规“程》中拟定了县督学的九条职权,其中,第二条规定: 视察”学校教学方法及学校成绩,并考校指导之 ,第四条则赋予了“督学监察各教育机关财政的权力: 遇必要时,调阅各区学校”及其它教育机关各项簿册,并审查内部经济 。虽然条例并未给出具体的视察细则,然而事实上,督学对于各地方学校的视察内容几乎是无所不包的。1935 年,《河南教育月刊》上用 14 页的篇幅刊载了一县的教育视察报告,其内容从教育行政、教育经费到各学校的教学情况无所不包,而针对各学校,则组织、编制、经费、校舍、教职员以及具体上课之情形等方面均有涉及。而更有意义的是,在一次视察结束后,“”依照视察意见,该县将教育经费 奉令增为六角 ,这足以体现出督学对于地方教育行政的实际影响力。除了关于教育经费的权力,督学所掌握的另一项重要权力是对各学校教职人员的考核权,在各地学校教职工的叙任奖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事实上,督学的意见往往就决定了教职人员的的奖惩待遇。二、作为政府与社会中介的县督学实际上,县督学就成为了政府与地方教育机关的中间人,一方面代表政府掌握公权力,直接介入地方社会之中;另一方面,充当政府之耳目,将地方教育机构之一切情形报告与政府,以供政府对教育机构之管理。因此,督学直接体现出政府掌控地方教育的要求,而这一中介性质集中反映为在地方上对政府意志的贯彻,无论这一政府意志是关于普通教育还是意识形态上。地方学校作为生产、传播知识的中心,为政府宣传其官方意识形态,而督学则確保了这一过程顺利实施。抗战前,国民政府就通过督学推行雪耻救国的思想,1933 年山东省的一位督“学在视察报告中对教职工强调 对于国难经过,各教职员尤应彻底明了,随时利用教学管训机会,暗示学生,以期增强雪耻”“救国之系统观念及动机。 抗战结束后,毫无疑问,监督 新生”“”活 、 三民主义 等政治口号的宣传,就变成督学的重要人物。当然,除了推进官方意识形态,督学也在其它各个方面同社会发生关系。在某些时候,这种互动的关系表达为一种双向的博弈。地方教育机关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