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犯罪心得体会及收获 关于刑事犯罪心得体会(8 篇)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描写法律犯罪心得体会及收获一江苏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江苏 a科技公司和江苏 a 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江苏 a科技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江苏 a 电讯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 a 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4、贵司出具的《a 财务情况》; 5、贵司向 x 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6、贵司向江苏 a 科技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江苏 a 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 8、双方 20xx 年 7 月的对账单。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事由江苏 a 科技公司、江苏 a 电讯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 x 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江苏 a 科技公司诉称:江苏 a 科技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 200x 年 x 月至 200x 年 x 月 22 日期间的货款 99580 元,且其已于 200x 年 x 月 10 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 20xx0 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 119580元。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 a 科技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江苏 a 电讯公司诉称:江苏 a 电讯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 20xx 年 6 月 18 日扣留其 10000 元作为质保金。现双方已于 20xx 年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还其质保金 10000元。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 a 电讯公司提交了贵司于 20xx 年 6 月18 日向其出具的质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江苏 a 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合法抵扣。若双方继续无法提供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行鉴定以明案情。另查,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贵司确有 99580 元货款未与江苏 a科技公司结算;但根据贵司出具的《a 财务情况》显示,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 99580 元中已包含质保金 20xx0 元,且贵司仍占有库存 419 台手机,合同价为 315140 元。目前,通过法院调解,a 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以 10 万元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 四、本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 根据上诉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继续诉讼,需要厘清以下问题:首先,若是能够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约定为代销关系,则贵司与江苏 a 科技公司对于库存货物的结算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解决;如果没有约定,在代销关系终止后,贵司作为受托人,应将尚未售完的库存货物返还给委托人。目前,本所律师并不知悉江苏 a 科技公司举证期限是否届满,若未届满,则不排除其仍有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要求并不严格,即当前尚不能确定其最终会提交何种证据材料。其次,若其最终仍未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则法院能否仅仅根“”据 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合法抵扣 即判定双方为购销合同关系呢?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销售货物,包括一般的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和混合销售等几种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