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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纠纷仲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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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纠纷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申请人:XX男,汉族,出生日期1969.08.26地址:xx身份证xx联系电话: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xx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址:XXX法定代表人:XX电话::xx营业执照注册号::xx请求事项1\.裁令被申请人立即为申请人办理并交付房屋产权证2\.裁令被申请人立即支付迟延交付房屋产权证书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09年7月10日)元。3\.裁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以及其它费用。事实与理由X年12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编号XX合同中约定由申请人认购被申请人在青阳镇孙何社区嵩山南路西侧编号为洪国用(X)第12—047号地块开发建设的3—1—15#16#商业用房。其中编号XX合同中约定由申请人认购被申请人在X镇X社区X路西侧编号为洪国用(2006)第12—047号地块开发建设的3——2——15#16#住宅用房。两份合同中都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日期为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但至今没有为买受人办理办理房屋产权证,迟延日期为683天(暂计算至2007年7月10日),按约定产生迟延办理房屋产权证违约金分别为.3828元、.3306元,共计为.7134元。申请人曾经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证,但是被申请人借种种借口,均未能解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与合同约定,依法向宿迁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综上,申请人提出上述仲裁请求,请求依法裁决!此致宿迁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人:X年X月X日16#商业用房。其中编号XX合同中约定由申请人认购被申请人在X镇X社区X路西侧编号为洪国用(2006)第12—047号地块开发建设的3——2——15#16#住宅用房。两份合同中都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日期为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但至今没有为买受人办理办理房屋产权证,迟延日期为683天(暂计算至2007年7月10日),按约定产生迟延办理房屋产权证违约金分别为.3828元、.3306元,共计为.7134元。申请人曾经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证,但是被申请人借种种借口,均未能解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与合同约定,依法向宿迁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综上,申请人提出上述仲裁请求,请求依法裁决!此致宿迁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人: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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